北京语言大学招生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5月20日 校监字﹝2004﹞5号)
为做好北京语言大学招生监察工作,保证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1.招生监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招生政策,全面体现“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保证招生质量,保证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
2.招生监察工作必须依据教育部关于《招生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在“参与中监督,监督中参与”。
二、工作机制
1.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全校的招生工作。
2.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招生期间开展监察工作。招生工作结束后,其工作职能由纪委监察处继续行使。
3.招生监察办公室由纪委监察处人员组成,负责本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三、招生监察办公室职责权限
1.检查我校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以及学校招生规定的落实情况;
2.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3.监督招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按照学校的规定正确行使招生职责,对不符合招生程序和招生规定的做法提出检察意见,督促其及时纠正;
4.受理有关违法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招生违纪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5.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监察事项
1.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检查研究生、保送生、小语种、艺术类学生的考试、评卷、成绩登记、录取和本科生、专升本考生的招生录取情况;
2.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察。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意见。
五、招生监察工作制度
1.实行现场办公制度。组织招生考试、新生录取的部门要在工作开始前12小时通知招生监察部门;在新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要进入录取场所,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2.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报考本校,招生监察和招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和招生录取工作。
3.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在招生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向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进行请示,在必要的情况下,做出将有关问题提交校党委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建议。招生录取结束后,根据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我校的招生执法监察情况。
六、招生监察人员纪律
1.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坚持公平、公正、择优选拔的招生原则,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
2.招生监察人员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招生监察人员不得接受考生、家行和有关人员的宴请、礼品和变相的各种招待等。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