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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 来源:北京语言大学 2186

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校学字〔2014〕45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生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地选拔录取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中国本科生招生工作。

工作体制

第三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认真实施“阳光工程”,贯彻落实“十公开”、“六不准”、“十严禁”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我校按照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录取体制为“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

第五条 我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接待各类信访、投诉事件。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内设招生工作小组、招生纪检小组,并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具体办事机构。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主管招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学生处、教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讨论通过我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全面负责我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招生工作小组由主管招生工作校领导、纪委副书记、学生处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招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具体指导我校招生工作;讨论保送生、自主选拔、提前批次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原则;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招生纪检小组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教代会代表组成,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招生纪检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录取程序,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受理我校招生录取期间的投诉。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 具体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 拟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

(三) 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四)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 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六)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 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人员要求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掌握招生录取的政策和各项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心。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要求,建立招生考试责任体系,明确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北京市和我校规定的各项纪律要求,自觉维护北京语言大学的良好形象,尊重录取原则和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 必须参加招生办公室当年组织的培训,了解各专业情况及对考生各项要求,未经培训者不得上岗;要尊重、服从和配合招生办公室的安排和调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招生考试者,不得参与当年的招生工作。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办学目标,研究制订我校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计划,加快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

第十七条 我校在全国的招生计划及其招生要求,由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详见各省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招生办公室应及时、规范地在学校招生网站及其它招生宣传资料上向社会公布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服从国家战略大局,适当向偏远和贫困地区倾斜;

(二)坚持发展速度与质量、结构、规模、效益协调发展;

(三)坚持教育事业计划与招生来源计划相协调;

(四)坚持计划需要与实际可能相一致;

(五)坚持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招生章程

第二十条 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有效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普通高校招生以及各批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都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制定相应的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全称、校址(含分校、二级学院、校区等);

(二)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

(三)办学类型(普通或成人、公办或民办、高专或高职);

(四)学习形式(全日制、网络教育等);

(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单科成绩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六)录取规则(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

(七)学费标准,奖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情况;

(八)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应向社会公布的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应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招办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公布我校招生章程,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报送有关部门。

招生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以及各批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执行,以及我校当年公布的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总体原则,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报考条件、录取标准、录取程序和规则等必须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各项规则和承诺。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本人和所在中学等相关个人和单位应本着诚信原则,保证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如有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认定的录取资格,相关后果自负。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我校制定的具体工作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生处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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