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
第三条 学校创办于1962年,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学校代码为10032。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以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外学生进行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学校保送生、自主招生、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等类型的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家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议事机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由
第九条 招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1.研究招生工作总体思路和招生政策;2.讨论招生规模、分专业计划、来源计划编制原则;3.听取年度招生工作汇报,对学校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加分)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进行录退,专业之间不设级差。优先安排可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再安排调剂考生的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实考分数相同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文史类考生依次参考外语、语文、文综、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参考外语、数学、理综、语文成绩。浙江省、上海市排序顺序按照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若排序顺序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第十八条 统考外语语种为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均为
第十九条 学校除
第二十条 江苏省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先比较相关科目分数,再比较两门选测科目等级(等级优先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AB+、AB、B+B+、B+B)。
上海市、浙江省选考科目范围要求以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现行学费标准为:外语、
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中国本科生住宿标准最高为1200元/人/年,具体视宿舍分配情况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设立“绿色通道”,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在学期间,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82303943,传真:(010)82303135,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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