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首都医科大学;学校代码:1051;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都医科大学是北京市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共建院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本科、高职(专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首都医科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首都医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校本部(主校区)--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顺义校区(燕京医学院)--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4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高职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职自主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我校高职自主招生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处理高职自主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3年高职自主临床医学(乡村医生)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见下表。
专业代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招生计划 | 学费 | |
计划数 | 其中:招收农村户籍 | |||||
01 | 520101 | 临床医学(乡村医生)(大兴区) | 三年 | 10 | 免学费 | |
02 | 520101 | 临床医学(乡村医生)(通州区) | 三年 | 15 | 免学费 | |
03 | 520101 | 临床医学(乡村医生)(顺义区) | 三年 | 10 | 免学费 | |
04 | 520101 | 临床医学(乡村医生)(昌平区) | 三年 | 15 | 免学费 | |
05 | 520101 | 临床医学(乡村医生)(门头沟区) | 三年 | 17 | 免学费 | |
06 | 520101 | 临床医学(乡村医生)(平谷区) | 三年 | 17 | 免学费 | |
07 | 520101 | 临床医学(乡村医生)(怀柔区) | 三年 | 17 | 免学费 | |
08 | 520101 | 临床医学(乡村医生)(密云区) | 三年 | 17 | 免学费 | |
09 | 520101 | 临床医学(乡村医生)(延庆区) | 三年 | 17 | 免学费 | |
10 | 520101 | 临床医学(乡村医生)(房山区) | 三年 | 15 | 免学费 | |
合计 | 150 | 免学费 | ||||
备注:(1)该专业为定向招生,考生只能填报户籍所在区的专业; (2)免学费和住宿费; (3)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毕业后在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职业(无编制)。 |
第四章报名与录取
第十条 报名办法
1.报名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
(2)已参加北京市2023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应届及往届毕业生;
(4)本市户籍,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确保能够参加三年全日制学习;
(5)热爱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志愿为本地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6)招生范围为招生专业限定区的考生,即户籍为门头沟区、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房山区、延庆区考生。不支持跨区报考。
2.报考要求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先登录我校网站进入“高职自主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采集,然后按要求上传相关支撑材料。
(1)报名网址:登录http://zhsh.ccmu.edu.cn/,点击高职自主招生报名。
(2)网上报名及上传支撑材料时间:3月22日8:30-3月26日12:30。
3.报名材料
(1)自主招生报名表:考生在我校“高职自主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后自行下载打印报名表。此表必须经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字,更改无效;
(2)考生身份证(正反面在一张纸上);
(3)考生本人户口簿(户主及本人户籍页);
(4)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单及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往届高中毕业生: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单和高中毕业证书;三校生(中专、职高、技校生)在校期间各学年的各科考试成绩单及中专、职高、技校毕业证书;往届高职或本科毕业生:高职(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或区县民政局开据的“退役证明”;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拍照或扫描成清晰电子版(JPG格式),按上述顺序所有文件存放在同一个文件夹下压缩成zip或rar格式,文件名为:考生姓名+考生号,使用之前在高职自主报名系统注册的考生号和密码登录系统后一次性上传支撑材料。考生所提交材料不予退还。
材料审核是能否取得复试资格的唯一途径,提醒广大考生:务必在学校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交报名要求所有材料,不按时提交报名材料或材料不全,均视为资格审查未通过,不能进入复试;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复试及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成绩评定
1.免试政策:考生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复试,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需参加复试。
2.成绩评定办法:符合以下四项中的一项,且体检符合学校要求,即认定通过复试资格审核。
(1)应届高中毕业生语文、数学、英语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
(2)往届高中毕业生语文、数学、英语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合格,且获得高中毕业证书;
(3)三校生(中专、职高、技校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后一次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获得中专、职高、技校毕业证书;
(4)往届高职(专科)或本科毕业人员,且获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
经材料审查,符合条件,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可进入复试。请考生随时关注学校招生信息网,参加复试人员名单将在网站上公布。复试包括笔试及面试。笔试为基础知识考核,满分100分;面试为综合素质考评,满分50分。复试时间另行通知。考试具体时间和安排详见学校招生网站,网址为http://zhsh.ccmu.edu.cn/。
成绩计算:总成绩=复试笔试成绩+复试面试成绩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按照“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根据考生所在区计划名额数,达到学校划定复试分数线,按其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区之间不进行跨区调剂。
2.户籍政策:考生只可填报户籍所在区的专业,不得跨区填报专业。
3.其它规则:学校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预录取考生与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签订协议后,报学校高职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在我校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我校将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送给考生。
考生被我校正式录取后,不得再参加当年的普通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的普通高考。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2.体检要求:学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厅〔2010〕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1)视力的要求是: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2)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3)对于嗅觉迟钝、口吃者不予录取;
(4)肝功能异常者不要报考;
(5)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学校体检要求和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免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设有三好生、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等多项奖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与后续管理
(1)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报到须知。
(2) 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有关材料。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经确认即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3) 办学地点:根据教学安排需要,基础阶段教学在首都医科大学顺义校区(燕京医学院)进行。临床阶段教学在首都医科大学教学医院进行。
(4)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5) 学生就业:学生依据就读前和区卫健委所签协议由各相关区卫健委统筹安排,毕业后在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服务期以协议签署年限为准。
第十七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首都医科大学网址http://www.ccmu.edu.cn,首都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hsh.cc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83911084
第十八条 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首都医科大学高职自主招生。由首都医科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当年国家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