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第三条 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48号,承担主要本科教学任务,另有部分本科教学任务安排在国家
学校设立
第四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将获颁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第八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各类招生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负责审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原则和录取名单等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提档比例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2.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均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增加分值不超过20分。
3.普通批次专业录取时,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无“专业级差”。我校确定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1)专业志愿顺序;(2)文科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科目比较排序,理科按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比较排序;(3)体育、艺术特长。如省级招办对同分并列有明确规定,则录取时执行省级招办的规定。
4.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
5.学校
(1)
对进档考生,按高考
(2)
在考生省级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分省计划数,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艺术类省统考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具体以各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3)
在考生省级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部分省市为一批线或一段线)的情况下,依据分省计划数,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具体以各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4)
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20分录取。
6.在“国家专项计划”招生中,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7.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招生录取工作将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文件要求执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可通过各省级招办公布信息进行查询。
8.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我校不接收未填报学校志愿的调剂考生。
除小语种专业外,其他专业学生入校后的外语学习仅限
9.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除
10.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关于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判定标准》(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考生体检信息以高考体检表为准。
我校为体育院校,考生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就读我校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的;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的;
(4)肝炎患者(乙肝病毒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有生理缺陷、嗅觉迟钝、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畸形、斜视、严重口吃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面部有较大面积(3×3 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情形之一者。
(5)患心脏病、精神疾病等难以正常完成体育课学业者。
注:招收保送优秀残疾人运动员不受第(3)条限制。
另外,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学校对相关专业考生身高、视力等要求如下:
(1)身高要求:
(2)裸眼视力要求:
(3)色觉要求:
色盲、色弱者,不予录取的专业: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上述不予录取专业外,还包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1.学费:
2.住宿费:北京本部校区每生每年为750、900、1200元不等。
以上学费和住宿费为2022年标准,2023年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另行通知,住宿费标准将参照海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奖助体系,通过资助与育人的紧密结合,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新生未能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者,可先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确保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bsu.edu.cn,咨询电话:010-62989047,传真:010-62989047。学校纪检部门监督电话:010-62989450。
第十九条 凡报考我校考生,均视为已详细阅读本章程,并充分理解及认可本章程中所述各项考试方式、录取原则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如国家、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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