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
第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四条
第五条 学校本部和青岛校区本科招生院校代码为“10422”,青岛校区招生学院包括政治学与公共
第六条 所有毕业生统一颁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守并落实招生委员会的各项政策及规定,并于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向招生委员会汇报招生工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提供咨询服务;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处理录取工作相关问题;组织录取新生的复查工作;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等。
第九条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1.调档时,对于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2.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体检合格、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进档后不退档,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依据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因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体检不合格或未达到录取线等情况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照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
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可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相应省份同分比较规则执行;对没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的省份,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成绩(不含任何政策加分)高者、高考语文加数学成绩高者、高考语文成绩高者、高考外语成绩高者,来源计划录满为止。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无差别;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4.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即“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5.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
6.
7.强基计划、艺术类、
8.
9.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实际情况,学校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行按学分计收学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构成,专业注册学费根据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年收费标准确定,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我校各本科专业学费一般约为5000-78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约为9000元/年;软件学院、微电子学院为国家示范性学院,根据相关政策,学费约为12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期间学费约为35000-45000元/年。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一般为800-1200元/年。
如国家或山东省收费标准有变化,学校将依据最新政策执行。
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我校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设有各类奖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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