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二章学校校名、校址和办学性质
第三条学校校名为武汉商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学校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16号(邮政编码:430056)。
第四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五条武汉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有高考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27-84791352、84791355
2、学校网址:www.wbu.edu.cn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主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各招生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八条艺术类各省招生专业及科类
第五章入学考核
第九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生源省份组织的省级统考。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不单独组织专业校考,认可各省(区、市)专业统考成绩。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省级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且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投档成绩根据当地统一规定换算标准执行,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无明确规定的,我校将根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4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60%,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七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一条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要求:
1、女生身高要求162-175cm;男生身高要求172-185cm;
2、身体裸露及四肢处无疤痕及印记,无纹身,无“X”或“O”型腿;
3、形象气质佳,五官端正,体型匀称,体检合格。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收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特别突出的学生还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学校“院长奖学金”评选。同时,学校还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家庭困难的考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当年7至8月份,考生可以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和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到当地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