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省人力社保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高校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并将于9月10日起施行。
《通知》由实施范围、评价范围、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和其他要求五部分内容组成——实施范围
浙江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经评估论证后,可向本校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评价范围
职业范围
各高校可根据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学生实际需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重点围绕各地主导产业领域职业(工种)开展认定。
评价等级
高校学生可报考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组织实施
按照隶属关系原则,省部属高校向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市属高校向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经省、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列入全省评价机构目录,纳入全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省、市技能评价(鉴定)中心对列入评价机构目录的高校出具回执,并做好认定计划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作要求
支持各高校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学分体系,考核内容纳入课程体系,鼓励在校学生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制定完善涵盖高校毕业年度学生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学生学习技能的积极性,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其他要求
列入浙江省评价机构目录的高校,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原则,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考务管理,按规定做好证书发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依照职能做好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认定工作紧扣当地重点产业需要,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