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今年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招委〔2019〕1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招委〔202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招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研究制定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研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处理录取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审核录取名单等。
第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在各省(区、市)的录取批次和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
第五条 录取新生做到公开、透明,录取期间不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并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录取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录取期间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为保障录取工作有序开展,明确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录取工作机构:
1.录取监督组
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程监督录取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调查处理有关违规违纪案件,负责录取期间的信访工作和与此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录取工作组
负责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按时完成考生电子档案下载、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负责录取数据管理,录取通知书发放,新生学号编排及学籍注册等工作。
3.综合协调组
负责录取期间校园网新闻发布审核、会务安排、通知书用章、招生电话的管理和交通等工作。
4.技术保障组
负责录取现场网络系统管理和网络技术保障,网上录取信息的保密安全,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录取系统及查询系统所需设备的安装、调试,录取期间系统维护与安全可靠运行,负责录取期间网上有害信息的监控和处置等工作。
5.体检防疫组
负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体检文件解读,负责在录取过程中考生体检结果审定,疫情防控、。
6.后勤保障组
负责录取期间的后勤保障、水电供应等工作。
7. 新生复查组
负责新生纸质档案的接收,根据相关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8.安全保卫组
负责录取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各工作组在录取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选派原则性强、综合素质高、身体健康的干部参加录取工作。
第三章 录取工作要求
第九条 自觉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认真履行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第十条 根据各省(区、市)规定的投档比例范围,确定学校调档比例,按时上报各省(区、市)考试院。
第十一条 遵守各省(区、市)规定的各批次录取时间,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对各省(区、市)考试院提出的复议和录取中的特殊问题,以及生源计划的调整,须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各省(区、市)考试院备案。
第十三条 做好报考本校考生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考生询问的答复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如:色觉异常不能录取的专业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预防医学、临床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学、药学、药物分析、食品卫生与营养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制药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应用心理学、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生物医学科学、助产学。
第十五条 及时办理录取手续。
第四章 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录取前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时间安排,调试录取网络系统,核对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熟悉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流程和要求
1.登陆全国普通高校网上招生录取系统,按时进行网上报到。
2.查询本校招生计划及预投档情况,及时提出计划和投档比例调整申请。
3.登陆全国普通高校网上招生录取系统,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4.根据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原则及体检有关要求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提出阅档结果和意见,不超过阅档时限和滞留考生电子档案。
5.根据阅档结果,拟定预录取名单及退档名单,对退档考生逐人逐项详细列出退档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上传预录取和退档考生电子档案。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方可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公布。
6.网上录取结束后,正式录取名单须经校招委审定,按有关文件规定统筹安排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工作,录取通知书须经主要校领导签发,并加盖学校公章。
7.根据录取结果和各省(区、市)录取费用标准在录取结束后支付录取费,办理录取手续并将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名册归档。
第十八条 招生计划的执行及调整
1.执行教育部下达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2.为确保完成学校招生总计划,生源不足的省(区、市)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增加至生源充足的省(区、市)使用,调整增加的计划一般应在该省(区、市)招生批次第一次投档前办理,如确需在第一次投档后调整的,计划只能用于征集志愿。计划的调整不得影响已投档考生利益。
3.计划的调整经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后,报相关省(市、区)教育厅审批后,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调整。
第五章 纪律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1. 加强对录取场所的严格管理,录取工作人员佩证上岗,录取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各组成员应各司其职,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其他组工作现场。
2. 录取监督组实行全程监督,现场办公,并设立举报电话(0552-3175027)、投诉箱(bbmcjwb@126.com)。
3. 严格执行招生保密制度。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泄露招生机密及未确定发布的信息,确保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资料的安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本年度有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本校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录取工作。
4. 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以“十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5.加强对招生录取相关政策的学习和工作纪律的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性;认真落实“密钥工程”,切实加强录取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蚌埠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与上级文件精神有不一致或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