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办,各有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9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已参加我省2021年高考报名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且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须完成11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8门课程达到C等及以上等第。
(二)已参加我省高考报名的应、往届中职毕业生。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计划
1.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招收通过分类考试的考生数不得低于本校当年新生招生总规模的60%。2021年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总规模按2020年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数100%-120%进行申报,
2.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于2020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核下达执行。
(二)招生章程
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将分类考试招生章程于2020年12月25日前报省教育厅,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高职(专科)分类招生章程主要内容为: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学校概况(不超过300字),层次(专科),办学类型(公办或民办),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三)思想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社会考生由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根据考生本人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价。
考生评价的标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受过刑事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
(四)身体检查
参加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均须参加各市(州)招生办组织的体检。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残疾人联合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志愿填报
1.第一次填报:2021年3月19日09∶00至3月25日17∶00,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登录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填报一所院校志愿,六个专业志愿。
2.第二次填报:2021年4月8日09∶00至4月14日17∶00,凡符合报考条件未被录取的考生,须登录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填报一所院校志愿,六个专业志愿。
(六)评价方式
1.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
2.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
文化综合包含语文、数学、
2021年分类考试招生中职毕业生文化综合考试时间安排:
科 目 | 日 期 | 时 间 |
文化综合 | 3月13日 | 上午9:00—11:30 |
3.对高中生的职业适应性
4.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成绩由“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
考生在第二次填报志愿时应选择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可使用第一次录取时的成绩。
(七)录取工作
1.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在招生性质、培养模式、毕业证书发放等方面与普通高考录取的新生相同。
2.对在校期间获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教育厅牵头举办的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中职生可免试进入高职(专科)院校学习,但专业须相同或相近。
各市(州)教育局职成部门、省属中职学校须按规定将免试申报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于2021年4月23日前将分类考试招生拟录取名册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并通过省招生考试院网站进行公示。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须下载省招生考试院网站上公示的名单在本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考,未被录取的中职毕业生如需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须于2021年4月26日至4月28日到各市(州)原报名点进行文史(理工)类别确认。
4.五年一贯制转录于2020年12月25日前按规定上报省招生考试院进行审核,办理转录手续,被“五年一贯制”转录的考生不参加分类考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明确职责
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办,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高级中等
(二)科学规范 抓好落实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要制定科学规范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特别是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严格纪律 按章办事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和“30个不得”等纪律规定,切实维护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对高职(专科)院校在考试招生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依据《国
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高中阶段学校。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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