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林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湖北省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考点建设与管理是考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考点建设与管理,对于加强考风考纪建设,提高全省教育考试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全省教育考试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现将《湖北省教育考试考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反馈给我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2005年5月8日
附件:湖北省教育考试考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考点管理,促进考点建设,提高考点工作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我省教育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教育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职责,统一规范,分类管理,促进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点是指设置由若干考场组成、独立进行考试管理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场是指在考点内实施考试的单个教室。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承担考点任务、开展考点建设,鼓励教师担任监考或巡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湖北省教育考试机构主持和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下称教育考试)的考点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职责依法负责有关教育考试管理工作,加强考点建设与管理,在考点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职责是:统筹全省考点建设与管理,制定考点管理配套制度,负责考点确认;制定考点建设规划和考点评估、奖惩措施;组织开展对考点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本辖区考点建设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湖北省有关考点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辖区考点管理、建设和设置方案;组织监考队伍,开展监考培训和考核;组织考点申报,开展考点资格初审;组织本辖区考点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第七条 高校考点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的考点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关于考点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开展考点建设和争先创优活动。 第八条 考点管理实行主考负责制。其职责是: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考务实施细则组织考试,选聘合格监考人员,确保考试秩序,确保试卷安全,确保考试正常进行。市(州)、县(市、区)考点主考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每次考前委派;高校考点的主考由高校校级领导担任。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按考点功能分类,全省考点分A、B、C三类。A类为承担各类考试的多功能考点;B类为普通考点; C类为仅能承担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专业性考试的考点。 第十条 考点申报条件:凡中等(即中专、高中等)以上学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学单位,可申报其中一类考点。 1.位于县或市、州政府所在地,交通方便,可实施封闭管理; 2.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播音设备、计算机房和10个以上考场; 3.后勤、医疗及服务保障设施齐备; 4.有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考点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各教学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属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初审;设立在市、州政府所在地的教学单位,向市、州教育考试机构申报,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初审;经初查合格的,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申报,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确认。在汉普通高校直接向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申报,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确认。 第十二条 拟申报考点的单位要填写《湖北省教育考试考点申报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注册并授牌。 第十三条 经确认的考点保持相对稳定,以后各地新增考点、或情况发生变更的考点,按上述程序,于每年初向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申报。第四章 考点管理与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是教育考试考点的日常管理机构。各类教育考试必须使用省授牌的教育考试考点组织考试,各类教育考试考点必须优先承担教育考试任务,各类教育考试使用考点应尽可能集中。每次考试使用考点须经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确认,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未经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认可不得跨行政区域使用考点。 第十五条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全省教育考试考点,并建立全省教育考试考点信息管理系统和考点信度记录。 第十六条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加强对主考的业务培训工作和组考的考核及奖惩工作。 第十七条 考点须接受教育考试机构安排的各项考试,教育考试机构应向考点提供组考所需经费,考点在考试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实施教育考试的组织和管理责任,制订和完善考点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从严治考,采取措施防止考试舞弊,确保考风考纪良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全省统一的考点考核评估标准及评估指标体系。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考点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建立奖惩制度,实行考点业绩积分制度。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定期对考点进行检查,对优秀考点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出现严重问题的考点,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撤销考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发展
第二十条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考试事业的发展需要制订全省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采取措施,促进考点建设与发展,支持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的直属考点建设,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与高校开展考点共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全省考点数据库和监考员、巡视员信息库,做好考点绩效考核记录和监考、巡视人员的业绩记录。 第二十三条 大力推进考点管理现代化技术的研制与开发,加大现代科学技术在考点管理中应用的力度。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原有关考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