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了更加规范我校普通本科招生管理,使新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南京邮电大学
第二条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高校
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293;江苏省标代码:1111;其他省标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当年公布为准。
第五条仙林校区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9号;
三牌楼校区地址: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
第六条招生类别:普通本科生(含综合评价录取生、保送生和高水平运动员)
第二章办学条件
第七条南京邮电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其前身是1942年诞生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战邮干训班,是我党、我军早期系统培养通信人才的学校之一。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建为本科高校,取名南京邮电学院,2005年4月更名为南京邮电大学。学校原为邮电部和信息产业部直属重点高校,2000年起实行中央与地方(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与江苏省)共建,2018年成为教育部与江苏省共建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江苏省管理为主。2013年10月,原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正式并入南京邮电大学。学校秉承“信达天下自强不息”的南邮精神,践行“厚德、弘毅、求是、笃行”的校训,发扬“勤奋、求实、进取、创新”的校风。目前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一所以工学为主体,以电子信息为特色,理、工、经、管、文、教、艺、法等多学科相互交融,博士后、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教育协调发展的高校。学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南京。
第三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年度招生规模,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协调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南京邮电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向考生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根据教育部及教育厅相关规定,我校2020年将预留0.5%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对进档考生依据“分数清”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的辅助排序分排序录取;投档时如无辅助排序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总分排序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江苏省普通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修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对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实行加分政策: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中,每取得一个“A+”加2分、每取得一个“A”加1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序录取。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照《南京邮电大学2020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实施,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 必修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综合评价录取考生不执行选测科目等级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市),考生报考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即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保送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至专业大类的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学校大类分流的原则,结合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普通本科新生学费预收标准: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200元,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工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800元(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安全、网络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物联网工程等专业每生每年6380元,软件工程(嵌入式培养)专业每生每年7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68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至1500元。
第七章学生毕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时达到《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学分,德、体合格者,颁发南京邮电大学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根据《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邮电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招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并维护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监督电话:(025)85866836,监督邮箱:jbxx@njupt.edu.cn。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除国家划拨的专项资助资金外,学校还设立了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以及各种助学金等奖、助学体系,详见我校学生工作处网站(http://xsc.njupt.edu.cn)。
第二十七条学校招生咨询:
电话:(025)85866668 85866669
传真:(025)85866270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9号
邮编:210023
E-mail:zsk@njupt.edu.cn
网址:http://zs.njupt.edu.cn
微信平台:joinNJUPT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录取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均由我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