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含艺术、
第三条 学校全称、代码、办学性质、办学地址。
学校全称: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053,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丽水路2号。
第四条
第五条 颁发学历学位的学校名称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
第七条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普通类(理工类、文史类)专业录取规则。
江苏省:在统考成绩达到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数100%—105%调阅考生档案,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参考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江苏省外:在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数100%—105%调阅考生档案,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使用生源所在省份辅助排序成绩排序,如无辅助排序成绩或辅助排序成绩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
江苏省艺术类、
江苏省外艺术类:对文化分与专业分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招生计划数100%—105%调阅考生档案。根据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综合分折算办法计算形成投档成绩,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其中,按照河南省招办相关文件规定,我校在河南省
第二十条 我校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文科类专业52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理科类专业55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工科类专业58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农林类专业25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艺术类专业68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中外合作专业(在国内学习期间):22000元,(苏价费[2017]243号);
嵌入式培养专业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2000元/学年,(苏价费函[2013]83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助体系完善,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奋进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减免一定金额的学费或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具体项目详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丽水路2号
邮政编码:221018
招生咨询电话:0516—83105200
招生传真:0516—83689775
电子信箱:zsb@xzi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6-83105365
招生监督邮箱:jwjcjb@xzi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jc.xzit.edu.cn/zhaosheng/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政策发布、解释和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以及我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