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各专业。具体为:金融学、精算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工商管理、会计学、公共关系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法学各专业。具体为: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外交学(法语双学位)。
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新闻学。具体为: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英语、英语(教育)、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西班牙语(企业管理)、阿拉伯语、日语、波斯语、朝鲜语、印度尼西亚语、印地语、柬埔寨语、泰语、希伯来语、越南语、斯瓦希里语、波兰语、捷克语、罗马尼亚语、葡萄牙语、瑞典语、塞尔维亚语、土耳其语、希腊语、匈牙利语、意大利语、荷兰语、乌克兰语、哈萨克语、乌兹别克语、翻译、商务英语、语言学、新闻学(国际新闻)、英语(国际政治双学位)、翻译(工商管理双学位)、德语(工商管理双学位)、外交学(法语双学位)、俄语(工商管理双学位)。
3.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外交学、法学、新闻学。具体为:教育技术学、外交学、外交学(法语双学位)、法学、新闻学(国际新闻)。
二、大类招生专业的录取与分流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以上述文件规定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