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第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素质,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录取。招生工作接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教学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招生相关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录取过程中的计划调整,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部分专业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考生须满足相应身体条件,具体如下:
1.
2.
3.
4.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非通用语专业方向兼招相应语种的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可选择
第十一条 本章程中涉及到的高考总成绩为高考文化考试科目的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面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进行校考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须以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证的专业填报高考志愿,未取得相应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志愿视为无效志愿。部分校考的艺术类专业涉及考生高考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类别统考的,考生须取得相关类别统考合格成绩。
1.以下艺术类专业方向在校考专业合格的情况下,按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录取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满足相关专业身体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对高考总成绩同分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2.以下艺术类专业方向在校考专业合格的情况下,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录取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满足相关专业身体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对校考专业成绩同分(专业成绩排名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总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3.以下艺术类专业在校考专业合格的情况下,按综合分(文化+专业)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安徽、江西、河南、广西4个省(自治区)招生的
录取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文化+专业)从高到低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对综合分(文化+专业)同分的考生,依次比较校考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第二款 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使用艺术类相关类别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如投放招生计划,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执行。
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相关类别统考成绩录取的
第三款 江苏生源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考生7门学业水平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款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
第三款 江苏生源普通类专业录取时,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及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人文社科类14000元/学年,理工科类15000元/学年,理工科类嵌入式培养专业17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中
第十五条 退费办法:按照苏价费〔2005〕103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学历证书:学生完成学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5-86179886、86179887、86179888(传真)
网 址:http://www.cucn.edu.cn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3666号
邮政编码:211172
第十八条 其它
第一款 我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录取时间,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款 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考试舞弊行为,或在报名、考试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三款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第四款 本章程由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