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
第三条 学校国标码:10650;重庆市招生代码:5011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培养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第六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33号;招生咨询电话:023-65385206、65383326
第七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八条 学校网址:http://www.sisu.edu.cn;本科招生网:http://zs.sisu.edu.cn
第九条 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学校成立于1950年。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
第十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教育部电子注册的
第十一条 基本办学条件:学校占地1078亩,校舍建筑面积约44.4万平方米。学校教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校内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十三条 体检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报考外语类专业要求发音、听力器官无缺陷;报考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
第十五条 口语加试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所在省份不组织外语口试的除外)。
第十六条 单科成绩要求:外语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和语文单科成绩达到100分以上(150分制)。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根据社会需求及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制定2018年本科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并以省级招考主管部门公布信息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预留本科招生计划34个,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文理兼收,男女不限。
第十九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和批次,依照学校志愿优先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缺额计划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和批次,按当地招考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份规定加分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
第二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相关科目成绩(
第二十二条 上海和浙江执行新高考政策,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录取原则: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BC,必测科目等级为4C;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
第二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联考专业成绩合格或专业校考入围,经当地招考主管部门投档后,我校按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并着重参考外语和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学生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
联考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40+联考成绩/联考成绩总分×60
校考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40+校考成绩/校考成绩总分×60
第二十八条 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
第八章 奖学助贷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本科新生奖学金(一等5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12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和校友奖学金等。学生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助学贷款),并参加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章 入学报到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与注册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和资格条件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2018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学校原有的招生工作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不符,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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