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始创于1952年,2002年1月18日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渝州大学和原重庆商学院合并组建而成。
1.学校全称:
2.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3.国标代码:11799
4.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5.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6.办学地址:
南岸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邮政编码:400067
南岸校区兰花湖片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28号;邮政编码:400067
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鹅石堡山26号;邮政编码:400020
7.就读地点:详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
8.办学基本条件:
学校现有南岸校区(含兰花湖片区)、江北校区、茶园校区(建设中)三个校区,占地总面积2390.8亩;现有专任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
第四条学校现有教育部批准的2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外综函〔2006〕59号文件):一是与美国韦德恩大学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际商学院(许可证编号为MOE50USA02DNR20000002O);二是波兰华沙人文社科大学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现代国际设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设置本科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并根据事业发展、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有
序号 | 大类名称 | 包含专业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机械设计及其 | |
13 |
具体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65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九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各省级招办的规定,根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条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在大学就读期间公共外语以
第十一条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在第一志愿未录取满额时,将录取非第一志愿线上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相关省份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按照“专业(类)+院校”志愿进行投档的省份,考生档案投档到我校后直接录取到所投专业,不再进行专业分配和调剂。
非高考改革省份或按照“专业组+院校”投档的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1.投档分相同时,根据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规则,文史类或不分文理、历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理工类、物理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
2.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1.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均应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
2.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我校
3.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若专业成绩相同则再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4.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学校按照考生综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直至录取满额。未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我校
第十六条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山东、海南、辽宁、河北、重庆、江苏、福建、广东、湖南和湖北14个高考改革省份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办(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部分专业外语、数学成绩要求:
1.
2.
3.
4.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
第五章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份招生计划及学校招生网上公布,中外合作艺术类专业每年学费为35000元,中外合作普通类专业每年学费为28000元。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的收取、结算按照《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我校设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招生录取信息咨询公开渠道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https://acgozs.ctb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3-62769696 023-62768134(传真)
监督电话:023-62769741
第二十四条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
高招云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