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9〕26号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复查有问题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调整专业、保留或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条 经复查,因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应离校治疗,允许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经学校指定医院确定已康复者,可在次学年开学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新生服兵役者可延长至退役后2年。逾期未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注册手续。因无法及时缴纳学费等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有关手续,方可暂缓注册。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从录取当年起,因各种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学生因创业原因,学习年限可再延长1年。
第二章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各类课程修读,还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课程。修读校外课程按校际间约定执行。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登记,并用绩点方式体现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1.考核成绩的绩点换算方法:
百分制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以下 |
课程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五级制成绩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课程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当课程成绩大于60分(含60分)时,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即课程成绩60分,课程绩点为1.0,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当课程成绩小于60分,课程绩点为0。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优、良、中、及格对应相应的绩点,不及格课程绩点为0。
课程成绩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或通过、不通过)时,不计算绩点。
2.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成绩按折算后套用绩点换算方法;重新学习课程所获得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方法计算绩点。
3.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
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或实验成绩)、期末成绩等组成。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或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将按有关程序查阅后给予反馈。
第八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由本人向体育部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可改修保健内容。
第九条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因故无法参加者,经审批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无故缺考者,取消补考资格或顺延停考一次。
第十条 因各种原因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交齐作业、实验报告等,不得参加本课程期末考核。除特殊情况外,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并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章 补考与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除公共选修课外,总评成绩不及格,可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新学习。临床实习类的考核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补考成绩一般不再参考平时成绩,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安排补考。补考后成绩换算方法如下:
补考 原始成绩 | ≥95 | ≥90 | ≥85 | ≥80 | ≥75 | ≥70 | ≥65 | ≥60 | 60以下 |
折算后 记载成绩 | 88 | 81 | 75 | 70 | 66 | 63 | 61 | 60 | 补考实际成绩 |
第十四条 重新学习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提交申请,所学课程按学分实行收费,并以实际成绩最高分记。
第四章 免 修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免修,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
1.学籍异动后要求的课程与已修完的课程内容相似,且不高于原学分,或相差不超过1学分,可免修。
2.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英语》后续课程的免修,成绩分别以80分、90分计;已修未通过的成绩可申请按60分计。
3.福建省高校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达一、二、三级者,已修的《计算机基础》未通过的成绩可申请按60分计。
第十六条 境外学生和对外交流学生相应课程的免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就读,一般不宜转专业。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考虑: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因政策或学校原因,无相同专业可复学、降级的;
4.保留入学资格或入学后征兵入伍,服满役后退役的(简称“退役生”);
5.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简称“创业生”);
6.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进行。申请者的高考分数不低于拟转入专业所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最低录取分数的95%,“退役生”不受高考录取分数限制。
管理类的本科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当年实际录取数的5%,转出人数不超出实际录取数的10%;其他专业转出、转入人数不得超过转出、转入专业当年实际录取数的10%。“退役生”和“创业生”转专业不受转出和转入专业实际录取数限制。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1.未到校报到入学、注册的学生;
2.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或上级部门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如专升本、定向生等);
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5.生源地招生低批次专业转入高批次专业;
6.文理科不兼容的专业;
7.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8.二次以上(含二次)转专业的;
9.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0.毕业年级或学分修满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
11.申请转入生源地当年未招生专业的;
12.无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期间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除“退役生”和“创业生”外,其他原则上在第二学期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降级修读,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不降级:
1. 取得所转入专业班级已开设课程三分之二及以上学分;
2. 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应有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材料。如学生因患病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章 转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学情况应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原则上应降级修读,若取得所转入专业班级已开设课程三分之二及以上学分可考虑不降级。
第七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需请假停课达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因疾病、创业、生育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也应予休学。服兵役者,予以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服兵役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经审核符合复学要求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无相同专业则转入相近专业。
第八章 学业预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学年开学初补考后,由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统计历年学业预警总分值,将学业危机预警情况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1.学业危机黄色预警:学生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指定选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与指定选修课总学分数三分之一的,记为预警1分。
2.学业危机橙色预警:学生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指定选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与指定选修课总学分数二分之一的,记为预警2分。
3.学业危机红色预警:学生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指定选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与指定选修课总学分数三分之二的,记为预警3分。
第九章 降 级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1.学业预警总分值达到4分及以上者;
2.学习上有困难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降级者;
3.休学期满复学者。
第十章 退学和注销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在校延长学习年限累计超过两年者,创业休学累计超过三年者;
2.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服兵役者退役后2年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4.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校期间死亡者,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十四条 退学后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须在退学发文或发文送达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寄送和学费退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对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学习证明;
4.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证补考或重新学习,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结业条件,且学习年限达一学年及以上者,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