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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筑梦引航工程”——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专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资助办法(试行)

| 来源:南方医科大学 2654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校“筑梦引航工程”系列活动持续有效开展,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推进教育公平”融入学生资助工作全过程,让更多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获得平等、多样、优质的学习教育机会,开拓国际视野,提高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资助育人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南方医科大学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的资助范围为学校统一选派的短期(半年内)公派赴国()外交流、访问、学习和参加学术活动者。

第四条 申请对象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身心健康,品行端正;

(二)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其中一项);

(三)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符合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规定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所产生的签证费用、交通费、食宿、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学校进行全额资助。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报。学校下发具体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通知和指标后,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筑梦引航工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专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提交至所在学院审核。

(二)资格审查及公示。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具体项目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公示后,将推荐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评选、公示。学生工作部对学生、学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签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后,提交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必须履行按期回校义务,并对个人在国()外的行为负责。

第八条 学生在完成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后,应向学校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方医科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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