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校区、榆中校区)。
第三条
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五条
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将按照录取进度和实际投档情况安排,用完即止。
第十二条
我校大部分专业实行按学院和专业类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招生,学生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根据其本人志愿、学习成绩及学校有关规定,在所属专业类范围内分流至具体专业(或方向),专业类中所含的基地班进行同步选拔。
第十三条
除
在实际教学中,我校信息科学类(
第十四条
我校各专业的录取均不限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鉴于口腔
第十六条
(一)整体原则
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投档比例
一般情况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时,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治思想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三)相关科目选考要求及等级限定
1.江苏省普通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对江苏省的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合格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
2.上海和浙江等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考生,其选考科目必须与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匹配。
(四)加分政策认可原则
对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地方性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五)计划调配原则
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受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录取。
对于调增的计划,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出现生源不足的情况,均应及时将剩余计划从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调回,调增的计划不参与志愿调剂或征集。
(六)专业安排原则
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照“专业分数级差”的办法执行,第1-2专业志愿间级差为1分,第2-3专业志愿间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分。当进档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艺术类专业招生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对上海和浙江等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录取填报有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要求不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控制线;合并批次的省份,不低于同批次自主招生参考线或一段线。
(七)上海、浙江综合素质评价
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在同分且同位次的情况下,可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特别突出的考生;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八)特殊类型及各类专项计划招生
我校有关自主招生、艺术类专业、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农村订单
第十七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中,高考成绩理工类排名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前300名、文史类排名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前200名的,根据本人志愿,入校后可免试进入萃英学院。
萃英学院是我校为实施“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专门成立的跨学科学院,以培养国际一流科学家、领军人才为目标。学院设有数学、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
学费收费标准以2017年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结果为准,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招生来源计划中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办公室主页发布。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筹集不到学费和住宿费,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向地县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成功办理生源地贷款者,可获得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资助报到注册,入学后可向学校提出经济困难申请,经学校核定情况属实后,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给予相应的学费和住宿费资助。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者,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一)
电话:(0931)8912116、8912748
网址:https://zsb.lzu.edu.cn
E-mail:zsb@lzu.edu.cn
(二)
电话:(0931)8912159
网址:http://jiwei.lzu.edu.cn
E-mail: jwjc@lzu.edu.cn
(三)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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