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
第四条学校校本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17号,邮政编码050043。南校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装院路甲一号,邮编051132。工程教育实验班在
第五条统招普通本科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由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学校严格贯彻国家批准的招生计划及有关招生政策,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九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条学校在非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依次考虑接收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部门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已录满,就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不填报专业志愿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录取完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后,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当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进行录取:优先录取原始总分高的考生;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理科录取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录取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如小分仍然相同,则参考学业水平
第十五条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1、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
3、浙江省选考科目要求以我校公布为准。投档到各专业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当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4、上海市选考科目要求以我校公布为准。投档到各专业组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原始成绩考生,再依次参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语文、数学、外语高考成绩。考生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在各专业组内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十七条所有专业男女招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部分专业实施宽口径大类招生和培养,具体为:
第十九条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除
2、
3、
4、
5、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河北省、北京市考生,须联考成绩达相应批次合格线,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相应省(市)划定的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成绩直接相加所得的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没有文化课单科成绩限制。综合成绩相同者,优先录取文化成绩(含优惠加分)较高者;如果文化成绩(含优惠加分)也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6、报考我校组织校考省份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取得我校校考专业合格证,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划定的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和校考专业成绩直接相加所得的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没有文化课单科成绩限制。综合成绩相同者,优先录取文化成绩(含优惠加分)较高者;如果文化成绩(含优惠加分)也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7、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安徽省考生,投档和录取按照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8、
第二十条面向河北省招生的
第二十一条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费待定,收取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收取标准:按宿舍条件,住宿费500~800元/年·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生奖励、资助政策体系完善,有国家奖助学金、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奖助学金等多项经济奖励、资助措施。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指南手册和学校网站。
第二十四条学校本科招生网址:http://zs.stdu.edu.cn,
电子邮件:stdzb@stdu.edu.cn,招生咨询电话:0311-87935166。
第二十五条招生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学校监察处受理考生申诉和投诉,电话:0311-87935119,邮箱jiwei@stdu.edu.cn。
第二十六条2018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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