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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校学生〔2017〕2号)

| 来源:郑州大学 28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河南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教资助〔2012〕7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应优先安排贫困学生,使家庭困难学生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缓解经济困难,帮助他们自立自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郑州大学勤工助学科”(以下简称勤工助学科)。勤工助学科设在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学校应为勤工助学科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相关设备,建立勤工助学基地。

第六条院(系)明确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配合勤工助学科,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勤工助学科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二)制定勤工助学活动计划,建立、保管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三)整合校内资源,设立、开发、审批勤工助学岗位,吸纳学生参加实验室、校办产业、教室卫生、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公益劳动等方面的工作;

(四)受理用人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审批用人部门的用工计划;

(五)制定校内勤工助学报酬发放标准,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六)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规范勤工助学科成员工作行为和职业操守,建立健全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

(八)组织开展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保障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八条勤工助学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国家、学校专项拨付的勤工助学基金。

(二)勤工助学科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

第九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也可用于学生基本技能的培训、劳动工具、办公用品和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四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提交申请,经院(系)签注意见,报勤工助学科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校内用人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学生,事先须向勤工助学科申报、填写《郑州大学勤工助学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功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生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十三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不得以缺课、旷课方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个小时。

第十四条校内开展勤工助学的部门可从自身的管理费用或其他的收入中,按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勤工助学科从勤工助学基金中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科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使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采取严格审查资格、签订劳动协议等措施,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禁止学生参加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学生未经勤工助学科批准,组织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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