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院招生工作在郑州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在本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就业中心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第四条我院全称为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河南省内招生代码6004),注册地址为郑州市惠济区银河街2号,邮政编码450044。
第五条我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我院现设有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新闻学(体育新闻方向)、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方向)、旅游管理(体育旅游方向)、英语(体育英语方向)、音乐表演等九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几十年来已培养了各类体育专门人才近20000人,国内外知名运动员100多人。目前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6200余人。
第七条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我院普通本科学生修业期满,符合条件者,发放郑州大学具印的毕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本校体育学院××专业四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发放郑州大学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专业完成了四年制本科学习计划,业已毕业。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学学士学位”。
第八条我院主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银河街2号,占地面积400余亩;登封校区位于登封市大禹路146号,占地面积300多亩。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我院2017年普通本科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审定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我院根据河南省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前批次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本科二批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二条各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一)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加试,要求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河南省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专业成绩并列的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并列的,按照语文、数学、外语课程顺序的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对口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河南省2017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录取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和《2017年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文件执行。录取时按科目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科目总分并列时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术科成绩并列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并列时,按照语文英语合卷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语文英语合卷分数并列时,按照数学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音乐表演专业只招参加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体育舞蹈类统考加试的考生,要求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河南省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省统考加试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专业成绩并列的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并列的,按照语文、数学、外语课程顺序的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其他专业:新闻学、公共事业管理、旅游管理、英语专业,在本科二批次录取。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对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所有专业均按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进行。体育类、艺术类按专业分数,其他类按文化分数。
第十四条我院执行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费及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各专业的收费标准: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年3700元;音乐表演专业每生每年5700元;其它专业每生每年3400元;住宿费:600元/学年(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豫发改办〔2004〕232号)。
第十七条奖、贷、助、补,按照国家有关奖、贷、助、补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招生咨询电话:0371-63631010 63631500,传真:0371-63631500,学院网址:http://www.peczzu.edu.cn,电子邮箱:zhaosheng@peczzu.edu.cn;学院本部地址为郑州市惠济区银河街2号,邮政编码450044;登封校区地址为登封市大禹路146号,邮编45247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对于媒体公布的我院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招生就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