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全称:
二、学校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招收博士、硕士和本科等多层次学历教育资格的省重点大学。
三、办学地址:
龙昆南校区: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邮编571158;
桂林洋校区: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园区海涛大道校际一号路,邮编571127。
四、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符合本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颁发
五、招生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内地31个省(区、市)招生。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见《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一览表》。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六、收费标准
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的原­则,执行海南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2016年若海南省物价局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别为每生500——1370元/年不等。
七、录取规则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考生政审合格,符合国家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2、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不超过我校在有关省份招生计划110%的比例、第一学校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不超过105%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录取专业(类)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类)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类)志愿无法满足的,安排第二、三、四、五专业(类)志愿,直到满足计划为止。所有专业(类)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类)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类),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遵守各省级招办的投档和录取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到满足计划为止。
4、在高考成绩和填报志愿均相同的情况下,录取与所报专业(类)相应的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5、对未报我校志愿,但填报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在我校专业(类)未录满的情况下,可以录取;对虽填报我校志愿,但又未填报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类)已录满的情况下,不予录取。
6、对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和录取方式改革的试点省市,按照我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等级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若某些专业(类)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达到相应科目等级规定的考生。
7、为强化综合性与个性化培养,2016年学校大部分专业实行按专业类招生大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该模式分为五大类:
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和录取方式改革的试点省市,招生仍按专业招生,但入读后按类培养,一年后可在大类内进行分专业培养。
学校根据学生志愿和在校学习成绩绩点,依据各专业最大可容纳学生数进行分流。如学生按大类选择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满足,学校则根据该生高考招生录取时的类或专业安排就读。
少数专业因人才培养的特殊性,继续按专业招生和培养,加大对学生人文科学素养的通识教育。(详细情况见《
8、报考
9、报考
10、报考
11、除
12、报考
13、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符合所在省二本艺术类出档条件的前提下,除海南(
14、报考
15、
16、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主页的招生信息网页在线查询。
17、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八、奖、助学金情况
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海南省设立的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
学校自主设立的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社会设立的奖学金:明德奖学金、黄群岚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等。
另外,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包括“奖、借、助、补、减”和“绿色通道”在内的贫困生资助体系,通过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方式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资助范围面广。2005年,我校设立了“爱心助学
九、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录取结果可登陆
十、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一、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站主页:http://www.hainnu.edu.cn/
录取结果公布网站:http://www1.hainnu.edu.cn/zhaosheng/
联系人:党老师 韩老师 胡老师
联系电话:0898-65888710 65880571(传真)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
邮编:571158。
十二、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十三、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十四、本办法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