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考试局、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厅直属中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以及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中考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小学考试招生制度,规范教育秩序,维护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做好我省2021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教基〔2017〕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机构及职责
成立海南省中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海南省中招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中招办”),主要负责制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中招工作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
市县(单位)相应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中招办,负责制定本市县(单位)中招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建立本市县(单位)考生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核查考生学籍、户籍等有关信息;具体组织考生报名、填报志愿、各科目考试、考查的实施;做好面向本市县(单位)各类学校统招计划、指标到校计划、自主招生计划等录取工作;按省中招办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有关高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各初中学校设立学生升学指导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招生宣传,对初中毕业生进行升学指导,引导初中毕业生准确定位未来发展方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填报志愿。
二、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2.户籍不在我省,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1)在我省初中学校毕业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
(2)在我省初中学校毕业的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证明的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
(3)在我省初中学校九年级有学籍并在九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毕业生,其法定监护人为我省就业的常住人员,且具有相关居住证明。
(4)在我省初中学校毕业、且参加过当年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3.已调入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的,被我省认定为A、B、C、D、E五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户籍和学籍未转入我省的,在其聘用单位所在市县教育局招生部门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享受报考地户籍考生待遇。
4.我省初中学校八年级学生、因学籍在省外没有参加八年级生物、地理考试的我省户籍九年级学生(统称“外回考生”),或休学、留级生以及往届生须报名参加2021年生物、地理考试。
已报名参加2020年生物、地理考试的考生,不允许再报名参加2021年生物、地理考试。生物、地理考试成绩当届有效。
5.已在各类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五年一贯制学生)注册并建立学籍的学生不得报名。
(二)报名时间、地点
1.学籍在我省初中学校八、九年级在读生(含华侨学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籍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统一组织网上报名。学生用户(仅开通九年级学生)登录修改本人信息时间为3月4日-7日;学校和市县(单位)中招办用户登录修改信息时间为3月8日-31日。
2.非我省初中学校就读、符合我省报名条件的其他考生(包括补考生物、地理的考生)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1)海口市户籍的考生请登录海口市考试中心官网(入口网址:http://jyj.haikou.gov.cn/edu/kszx.action),将本人报名所需的各类材料上传进行初审;(2)其他市县户籍的考生将本人报名所需的各类材料上传到户籍所在市县(单位)中招办联系人邮箱进行初审。考生所有的原始材料待领取准考证时再提交给市县(单位)中招办审核,考生应诚信报考,凡因提供材料审核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报名时间:3月8日-31日。
3.往届华侨学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籍学生在居住地所在市县(单位)中招办报名。报名时间:3月8日-31日。
(三)报名方式
所有考生均在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该系统从海南省考试局主页(入口网址:http://ea.hainan.gov.cn)进入,进入后分设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九年级入口)和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八年级入口)。
1.学籍在我省初中学校的在读八、九年级学生,其报名信息由省中招办负责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入。
2.八年级学生数据以截至2021年1月31日的学籍系统信息为准。导入字段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学籍号、班级、学校名称、学校标识码等信息。八年级学生数据导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2021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八年级)准考证号(11位数字,数字“8”+2位年份代码+4位毕业学校代码+4位流水号)。
3.九年级学生数据以截至2021年1月31日的学籍系统信息为准,导入字段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学籍号、班级、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父母或监护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学校名称、学校标识码等信息。九年级学生数据导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2021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九年级)准考证号(10位数字,2位年份+4位毕业学校代码+4位流水号)。
(四)报名须提供的材料
1.学籍在我省初中学校的八、九年级在校生,报名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2.往届生报名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初中学校毕业证等材料。
3.外回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学籍基本信息表等材料。
4.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证的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含应、往届),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居住证明。
5.户籍、学籍均不在本省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报名时须提供经省政府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的《2021年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审核表》(另见《2021年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附件7)、法定监护人高层次人才认定书、人社部门调动审批表、现单位聘用劳动合同、户口簿(证明与高层次人才关系)的复印件、初中学籍卡(就读学校盖章)等材料。
(五)信息核对
为确保考生报名信息完整、准确,避免对后续填报志愿、录取等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各市县(单位)中招办和学校登录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系统,根据各自权限增减、修订、核对、确认考生报名信息,并组织采集考生电子照片。
各市县(单位)中招办负责组织本地区各初中学校(含属地的厅直属、高校附属中学)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全部考生报名信息核对和考生相片拍照上传等工作。
三、考试工作
(一)考试性质
2021年我省继续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两考合一”的办法。考试成绩既作为衡量学生学业水平、评价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又作为高中阶段学校选拔招录新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
1.九年级学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共8科,除体育与健康外,其他各科考试时间为6月25日至26日,共2天。
2.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由省制定考试项目、评分标准和考试工作方案,各市县(单位)组织考试,考试时间为3月15日—4月20日,具体时间和考试实施方案由各市县(单位)自行决定。
3.八年级学生考试科目为:生物、地理2科,考试时间为6月27日下午。
4.物理实验操作技能、化学实验操作技能等考查科目,由省统一制定考查实施方案,各市县(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考试方式
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科目实行闭卷笔试。
道德与法治、历史科目实行开卷笔试。
(四)分值设置
语文、数学、英语每科的卷面满分为120分,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生物、地理每科的卷面满分为100分,体育与健康科目满分为50分。各考试科目原始分总分890分,由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8个考试科目原始分与生物、地理2个考试科目原始分的40%相加而成。
(五)成绩呈现
1.考生成绩只公布综合总分和各学科等级,不公布各笔试科目的原始分。笔试科目成绩等级分为A、B、C、D、E、F六个等级,各等级根据原始分从高到低以全省当年考生人数按以下比例划定:A等级10%、B等级20%、C等级30%、D等级20%、E等级15%、F等级5%。物理实验操作技能和化学实验操作技能等考查科目直接赋予A、B、C、D四个等级,各等级人数比例不限。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成绩分别以考试分数和等级呈现。
2.参加2021年生物、地理补考的考生成绩按其2021年成绩中对应的百分位与上年度同学科成绩相同百分位所对应的成绩认定,确定后的成绩按40%计入2021年的中招录取总分。补考成绩当届有效。
3.2021年八年级考生的生物、地理2科考试成绩将按得分的50%计入2022年的中招录取总分。
4.不提供笔试科目答卷和原始分查询。
四、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计划
各市县(单位)要加强学龄人口变化监测,综合考虑本地初中毕业生数量、未来一段时间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提升目标、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均衡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学校办学实际等因素,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科学编制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由省教育厅根据这些地区的申请,统筹调配省域内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与此同时,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要从生源规模实际出发,尽快新建或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着力扩大学位资源供给,满足当地学生就读普通高中的需求。
(二)招生范围
1.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海南华侨中学(部分计划)、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中外合作普通高中国际班、国际课程班、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面向全省招生,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只在属地范围内招生。除公费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其他计划原则上在审批地招生,如在审批地生源不足,经省中招办批准后,可跨区域招生。
2.海南中学、海南华侨中学(部分计划)分配到市县的统招计划,只招收该市县户籍的应届生。海南中学另外分配指标招收学籍在我省的外省市户籍应届生。
3.各市县(单位)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统招计划是否招收学籍在本地、但户籍不在本地的考生,由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报省中招办备案,并在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单位)应逐步提高学籍在本地户籍不在本地的考生招生比例。
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精神,自2022年起,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统招计划招生范围调整为以学校所在地市县为主,辐射其他或临近市县,并倾斜支持普通高中学位紧缺的市县、少数民族市县、教育基础薄弱市县。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统招计划分配由省教育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国兴中学作为省属民族中学,其招生范围和政策暂不作调整。
5.自2022年起,学籍与户籍不一致的考生,若选择以户籍地报考,报考户籍地的普通高中享受户籍地考生同等待遇。
自2022年起,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海南华侨中学(部分计划)除特长生和自主招生等以外的统招计划分配到市县,招收对象为具有该市县户籍并在该市县初中学校九年级有学籍且在九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生,或非该市县户籍但在该市县初中学校有三年学籍且就读满三年的应届生。
(三)录取依据和管理
1.各考试学科等级、原始分总分以及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在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各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作为门槛,在其达到规定要求后,比较原始分总分;若原始分总分相同,则比较综合素质各方面评价结果,若仍相同,则比较单科考试成绩等级。
2.招生录取工作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中招办负责各类学校面向全省招生的录取审批工作,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单位)学校招生和“指标到校”生录取审批工作。除统招计划和“指标到校”外,各市县(单位)各类自主招生计划及其他计划招生录取需报省中招办核准。
(四)录取批次
统一录取工作按以下批次进行:
提前批: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培生班、海南中学和国兴中学少数民族特招班、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海南中学中英高中课程实验班、海南华侨中学中美和中英合作实验班、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合作举办的公办高中学校的实验班。
第一批:“省一级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本批次分两段进行录取,A段录取“省一级学校”统招计划减去该校招生总计划5%所得计划部分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B段录取“省一级学校”总计划的5%预留部分及民办学校未完成的公费生。海南华侨中学面向全省招生的计划和申请部分计划在第二批次录取的“省一级学校”不再安排在B段录取。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B段预留的5%计划面向全省招生,不再分配到各市县(单位)。
B段录取前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修改本批次志愿。
第二批:市县(单位)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海南省农垦加来高级中学、经申请获批的“省一级学校”(部分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非公费生计划。
第三批:有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中高职“3+2”连读及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剩余计划)。
(五)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公民同招”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其中,“省一级学校”和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特长生等除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各市县的“省一级学校”和其他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招生总计划的比例不得低于50%。“指标到校”计划分配范围为各市县(单位)辖区内所有初中学校(包括民办初中学校、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中学的初中部),要向农村初中学校倾斜,并逐步向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倾斜,要确保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的合法权益。各学校指标到校生的录取工作在其统招计划录取结束后进行。设“指标到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该分数线不得高于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的90%。
从2022年起,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分配到学校所在地市县的招生计划,其用于“指标到校”的比例不低于50%。该“指标到校”计划由学校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该市县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计划中合理分配,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4.“指标到校”计划招录对象为填报了招生学校志愿,且初中阶段均在其初中毕业学校就读,并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2021年“指标到校”计划对户籍的要求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自2022年起,有条件的市县(单位)应取消对“指标到校”计划录取的户籍要求,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县(单位)应逐年放宽对“指标到校”计划录取的户籍要求。
5.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学校总招生计划的10%,其中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规模控制在总招生计划的6%以内。自主招生计划要面向有创新潜质、学科专长、体育或艺术特长的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基础条件,认真研究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明确招生方向、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程序和监督方式等,经所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中招办备案。招生学校要主动公开经报备的自主招生方案。公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原则上应与统招范围一致,民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为审批地市县。自主招生考试在中考前进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开展的自主招生录取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进行。自主招生设最低控制分数线。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所公布的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招生,并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录取名单。
除艺术、体育特长生外,各类艺术、体育特色班招生纳入统招范围,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6.有2所以上“省一级学校”的市县,为减少高分考生落选,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向省中招办申请将其中某所“省一级学校”部分计划放在第二批次录取,不同批次录取计划比例,由市县自主决定,但须在考试前公布。
7.鼓励优质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统一招收公费生,经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批准。公费生列入第一批次录取。若公费生计划在第一批次未录取完成,剩余计划转到第二批和其他计划同时录取,在第二批次所录取的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补足。
8.已经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费培养生班录取的考生不准退档。
(六)有五年一贯制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五年一贯制招生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从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其中,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培生班的招生,只招录学业水平考试分数达到10科满分的65%及以上的考生,原则上按分配市县计划从面试合格且具有本市县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择优录取,同时兼顾男幼师定向培养生占一定比例。
(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招生,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报考志愿统一出档,择优录取。其他报考中职学校的考生继续实行报名注册入学,由省教育厅职业和成人教育处办理相关录审手续并报省中招办备案。
五、优惠照顾政策
(一)符合以下各类条件且报考普通高中,高职院校,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的考生,在录取时给予在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上相应加分照顾(符合多项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1.革命烈士子女,全国公安、司法系统烈士子女,加20分。
2.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加5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全国公安、司法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人民警察子女;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且伤残等级为1—4级的人员或子女;
(4)海南省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二)军人子女符合《海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按该办法给予对应降分录取待遇,不重复享受上述第(一)条中的加分待遇。
(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符合《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按该通知参照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六、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和管理
考试招生工作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切实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便于考试招生工作的开展,继续加强我省考试招生机构专业化队伍建设,规范考务标准化操作,各市县(单位)应将中招工作与高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逐步归口同一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二)加大考试招生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学生升学志愿填报指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加大中职招生宣传力度,组织队伍下到初中学校,宣传职业教育,帮助考生了解职业教育优惠政策和转变升学观念,引导考生根据自己的学业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教育。
(三)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严禁提前分流学生。
(四)加强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狠抓考风考纪,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五)落实“十个严禁”。1.严禁以任何形式在学生初中学业结束前提前招录学生,严禁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与考生签订提前录取协议;2.严禁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降低分数线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3.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4.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等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5.严禁招收未参加2021年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6.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7.严禁普通高中学校的中外合作课程班以及其他国际课程班学生转到本校普通班;8.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9.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10.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六)招生录取未完成计划(含学生未按时报到空出的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在秋季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生补录手续,秋季学期开学15个工作日后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再录取学生。
(七)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严格做好指标到校生、文体特长生、少数民族考生、享受优惠照顾条件考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结果公开,维护公平、公正。省中招办将适时公布各市县(单位)和学校招生录取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对录取条件和资格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省一级学校”和市县优质高中学校的资格,并如实记录在其学籍档案中。
(八)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各级招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招生问题举报。对在考试招生中违纪违规的单位(学校)和有关责任人将严肃进行问责。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5月6日
(此文件转自:海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