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领导工作,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都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四条 学校每年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对所有报到本科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包括初审和复查。初审包括报到前的档案信息核查和报到时的身份信息、录取资格核查,初审合格的本科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入学资格复查。入学资格复查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核查、录取资格核查、身份信息核查、体检复查、特殊类型考生专业复测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1.在规定报到时间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2周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报到后并在取得学籍前本人申请退学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期申请入学、办理注册手续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留入学资格:
1.因身体不符合入学体检标准,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
2.因创业、应征入伍等原因,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经学校批准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身份信息、录取资格弄虚作假者;
2.身体不符合入学体检标准且不具备保留入学资格条件者;
3.特殊类型考生专业复测不合格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第九条 放弃入学资格者不得申请复学;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校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因患病、创业等最多可办理2次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至少提前1周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没有安排招生,则安排到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达到规定入学体检标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所缴费用抵扣下一年相应费用,放弃入学资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者所缴费用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清算。
第十三条 放弃入学资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者其纸介质档案的转递按生源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本科新生名单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网上对外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布满7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新生入学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农学工〔2003〕50号)文件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