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完善基本
第二条 本细则
在
(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在
第四条 市医保局收取大学生医保费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大学生医保费的学生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医疗待遇,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 大学生享受
(一)自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起,按本细则的规定享受住院与门诊重症疾病
(二)自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学生
(四)参加医保的学生在
(五)坚持自愿参加
第六条 大学生医保分为住院医疗、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普通门(急)诊医疗三类。各类
第七条 东湖高新开发区
(一)市内对口医院:
(二)专科对口医院:
注:
第二章 管理结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负责分管校医院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办公室、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
(一)按时将符合本细则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
(二)完成医保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医保
(三)及时与市、区医保联系,了解医保有关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好出现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医保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医保门诊的治疗及用药情况,负责及时更新医保目录。及时按照医保有关规定添加新增药品及诊疗项目;
(五)受理大学生在外地发生的符
(六)及时与学校
第十条 校医院负责学生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日常工作,并协同医保办处理有关大学生
(一)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急)诊的医疗服务(校医院为医疗定点机构);
(二)办理对校外定点医院门诊的转诊及登记手续;
(三)协调与大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主要承担下列与学生
(一) 协助校医院、医保办做好大学生
(二) 保障实施大学生
第十二条
(一)学校
(二) 在学校预算中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安排用于大学生
(三)完成
第十三条 学工处、研究生处、各二级学院(含外经贸学院、高职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处(专升本)主要负责协助医保办,完成可享受
(一)每学年开学后的9月30日前,将新增的属于本细则规定保障对象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学校医保办,由医保办在9月30日前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集中登记手续;
(二)对于集中登记后属于本细则规定保障对象的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生,应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缴费手续,将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医保办,由医保办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手续;
(三)每年的6月20日前,提供毕业生人员信息,以便医保办及时核实并注销毕业生医保信息。
(四)在各自分管的学生范围内,与校医院共同做好学生
(五)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
第三章 住院医疗和管理
第十五条 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包括普通住院、急诊住院。其中,本市普通住院必须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事先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六条 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大学生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医保
(一) 三级医院 800元 60% 40%
(二) 二级医院 400元 70% 30%
(三) 一级医院 200元 80% 20%
(四)按照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
第十七条 对因病情需要转至校外的武汉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由校医院医生开出转诊单,医保办负责人签字后转诊。
第十八条 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地住院时,应征得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市医保规定报销结算。
第十九条 大学生在外省市因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市医保规定报销结算。
注:享受武汉市医保的大学生在
第四章 门诊重症疾病医疗和管理
第二十条 医保门诊重症及慢性病申报病种及待遇:根据城镇基本
序号 | 重症(慢性)疾病种类 | 居 民 医 保 | ||
统筹 支付比例 | 统筹 支付限额 | |||
1 | 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 50% | 5600元 | |
2 |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 50% | 5600元 | |
3 | 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 50% | 4000元 | |
4 |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 | 50% | 13万元(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 |
5 |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 50% | ||
6 |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 50% | ||
7 | 肝移植术后抗排异 | 50% | ||
8 |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 | 50% | 5600元 | |
9 | 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50% | 20000元 | |
10 | 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50% | 20000元 | |
11 |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 50% | 5600元 | |
12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III级及以上 | 50% | 5600元 | |
13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 | 50% | 5600元 | |
14 | 甲状腺功能亢进(合并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 | 50% | 5600元 | |
15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50% | 9600元 | |
16 | 血友病 | 50% | 16000元 | |
17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50% | 4000元 | |
18 | 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III期及以上) | 50% | 4000元 | |
19 | 系统性硬化病(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 | 50% | 4000元 | |
20 | 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 | 50% | 4000元 | |
21 |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 50% | 4000元 | |
22 | 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后 | 50% | 5600元 | |
23 |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 50% | 5600元 | |
24 | 儿童孤独症 | 50% | 4000元 | |
25 | 脑性瘫痪 | 50% | 4000元 | |
26 | 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 | 50% | 4000元 | |
注:一、大学生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种类和统筹
二、 同时患两种及以上疾病的,统筹
第二十一条 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申办审核流程
(一)应提供资料
1.提交个人申请
2.提供近一年的重症治疗的门诊病历
3.疾病相关检查报告单
4.出院小结等资料
5.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
(二)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受理,每月5、15、25日审批。
第二十二条 操作程序及申报办法
(一)患者向校医院医保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近一到两年连续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统一登记,连同重症人员名单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报东湖高新开发区
(二)医保中心受理初审合格的,发给《武汉市
(三)初审合格的参保人员持《审批登记表》,到指定的医院作相关检查,鉴定确诊病情,提出治疗建议。参保人员在指定医院鉴定后,将《审批登记表》报社保处,经核准后,发放重症病历。
第二十三条 就诊办法及重症转换指定医院的办法
参保人员办理完门诊重症的审批手续后,在武汉市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门诊治疗重症或慢性病的医院。参保人员凭《重症病历》到选定的定点医院
注意事项:个人基本信息必须准确,否则需到登记科更正信息;
第五章 普通门、急诊医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的普通门、急诊是除住院和门诊重症疾病诊疗以外的疾病诊疗。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发生的符
(一)病历管理:
1.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的学生,校医院发放贴有本人照片和盖有校医院保健科章的病历,就诊时带病历就诊,不带或无病历按自费处理;医务人员要规范的作好病历记录。
2.病历由本人妥善保管,如遗失,应速到学院开证明在医院挂失,半月后再办理补领手续,补办病历收取工本费。未办理病历之前,医疗费自理。
(二)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的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的药品费用,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
(三)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的学生在符
(四)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可在校医院门诊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的普通门、急诊必须到校医院就诊。
第二十七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学校定点医院,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并开具转诊单。经校医院或医保办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转诊医院就诊。
第二十八条 转诊一般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个科,同一种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生提出会诊除外)。如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开具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项目,需持检查单回校,经接诊医生、医保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再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未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条 大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三十一条 如急诊后需要复诊、继续检查治疗者,应向校医院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或指定的医生审核后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第三十二条 大学生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救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接受普通门诊医疗时,在征得校医院同意后,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六章 费用结算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大学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应到学校医院报销结算。
(一)在本市发生的急诊费和转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二)在外省市发生的符
第三十四条 在外省市发生的符
第三十五条 大学生个人自行垫付的外省市住院医疗费或门诊重症疾病医疗费,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2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凭医疗本、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历相关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到校医保办申请报销。
第三十六条 医保办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外省市住院费或门诊重症疾病报销申请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息。然后按月汇总后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现金报销。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学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收到医保中心拨付的费用,经过医保办逐一确认后,及时通知学生,并将确认名单报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个人垫付的急诊或转诊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外省市普通门诊或急诊医疗费,应凭医疗本、病史资料(病历)、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医院核定,符
第三十九条 校医院和医保办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由大学生个人自理:
(一)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二)新生入学前已存在体内的慢性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慢性肝炎、慢性胃炎、慢性肾炎、结石、高血压、癫痫病、肿瘤、月经不调、生殖系统疾病、以及各种先天性疾病等)。
(三)经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及住院费等超出大学生
(四)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寒暑假期间的医疗费用;
(五)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赞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六)属于《武汉市基本
1.服务项目及设施: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工本费、陪伴费、特别
2.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及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健康预测、保健性的推拿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
4.各种特殊治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术、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治疗、热疗、水疗以及磁疗等辅助性等治疗项目、洁牙、镶牙(包括牙冠、牙套)、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呼吸骤停综合征、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费:
5.其他项目: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各种
(七)超过报销截止日期的医疗费用。
(八)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各类医疗原始收据报销截止日期为:
(一)外地住院或门诊重症疾病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结束后的2个月内;
(二)本市急诊和转诊,以及外省市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收据开具日后的次年六月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享受
第四十二条 享受
第四十三条 享受
第四十四条 享受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医院负责解释。未涉及的内容按《武汉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原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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