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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 来源:湖北民族大学 2107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鄂招委〔2019〕1号

各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精神,2019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工作程序,推动改革创新,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工作精细化水平,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安全稳定。

一、进一步夯实考试安全责任

1.加强高考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指挥,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省招委报告。

2.强化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健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要将考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与日常清理整顿工作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等行为。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试题试卷运送、保管、分发和施考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要严密做好考务组织和考场管理,持续从严整肃考风考纪。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考试组织安全。要健全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高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判研判能力,细化完善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各地要高度重视考试招生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新特点,对涉考工作人员进行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遵纪守法意识。要面向广大考生及家长大力宣传涉考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行为。

二、进一步严格考试招生规范管理

3.稳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6号),精心做好我省高考改革方案发布和宣传解读工作。

4.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2019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保持总体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从2019年起,中央部门高校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我省统一划定的控制分数线上提高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未提要求的中央部门高校和省属高校,执行我省统一划定的控制分数线。从2021年起,所有高校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专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从2020年起,将设计学类和美术学类专业分开公布计划、分开公布文化分数线、分开投档录取和分开公布投档线。

5.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招生违规处理力度,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三、进一步加强考试招生信息安全

6.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考生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将信息安全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压实信息安全责任。高考和招生录取期间,各地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和安全监测,进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的技术措施,加强对重要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测,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加强信息安全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切实做好考试招生数据备份,提高系统和数据恢复能力。

7.进一步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地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四、进一步优化考试招生服务水平

8.做实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依规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加分优录考生、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等信息分别在省、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中学校内公示,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信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9.做好考试招生宣传。各地各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考试招生信息须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高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方可发布。积极协调新闻媒体,规范新闻报道,不得宣传炒作所谓“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加强舆情监控,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

10.提高工作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强对治安、出行、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认真组织应急演练。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安排专班专人负责考试招生服务工作,全程为考生和家长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地招办和中学要安排场地和人员对考生填报志愿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操作指导。各市(州)招办应集中公示辖区内两次集中填报志愿的地点、责任人、指导老师、联系电话等信息。要公开咨询电话和违规举报电话,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附件:湖北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9年5月7日

附件:

湖北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对象、条件及时间

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的考生,包括全国统一高考考生(含普通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考生、高职单招考生,以及其他高等院校经批准组织的单独招生考生(含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提前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残疾考生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以及少年班招生等),均须参加报名。

在我省报名的考生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且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此外,不同类别的考生还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我省户籍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1)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2)非一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在省人社厅注册的三年制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2.外省户籍考生。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省户籍进城务工及其他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1)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或中职学籍,并按教学计划在我省完成三年的学习。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在我省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外国侨民。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以下简称“外国侨民”),可在我省申请报名,其报名条件同我省户籍考生。

4.少年班考生报考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报名时间

2019年我省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法。2018 年 11 月 14-16 日,全国统考艺术类考生网上报名,11月18日前完成现场确认。2018 年 11 月 20 日-30日,全国统考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和技能高考、高职单招考生网上报名,12月30日前完成现场确认。

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具体报名办法和工作要求,并指导各地实施高考报名工作。

二、考生档案

7.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建立。严禁在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过程中弄虚作假。

8.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内容一致。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写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采集报名、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省招办负责采集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省招办按规定的格式汇总、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库,并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一印制。所有录取新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密封盖章,考生自带到高校。各市(州)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并公布。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报考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需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高招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全省高招体检于4月25日之前完成,省招办接受考生专项复检申请的时间为5月15日至5月30日。除报名参加“五年一贯制”录取考生外,凡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技能高考和高职单招的考生均须参加高招体检。高校可不予录取未参加高招体检的考生。

体检由县(市、区)级及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等有关要求执行。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填写各项体检情况,不对考生体检是否合格或专业是否受限作出结论。

14.各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5.省教育考试院承担全省普通高考和技能高考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有关考务规定按《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执行。

16.普通高考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考试具体时间安排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全省技能高考的文化综合考试时间与普通高考同步。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素质测试、技能高考技能操作考试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并公布。

17.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一般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18.全国统考、省级统考、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细则)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9.普通高考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每科满分150分,考试时长:语文为150分钟,数学、外语均为120分钟。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满分均为300分,考试时长均为150分钟。

20.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五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按教育部规定参加由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21.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技能高考。技能高考分机械类、电气电子类、计算机类、建筑技术类、旅游类、农学类、财经类、汽车维修类、学前教育专业、护理专业等专业类别。“文化素质”考试内容为文化综合,包括语文(90分)、数学(90分)、英语(30分)三个部分,满分210分;“职业技能”考试内容为各专业类别基础理论和技能操作两部分,满分490分。具体考试组织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技能操作考试实施方案》执行。

22.全省统一艺术类专业考试、体育类专业素质测试,招生高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专业测试,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3.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扩大。

六、评卷

24.普通高考和技能高考文化综合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评卷采取网上评卷,评卷和统分工作实行封闭管理,在考试成绩未向社会公布以前,不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查分申请。

25.高考评卷是高校和中学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赋予的重任。有关高校和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大局为重,积极支持、配合。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选派优秀教师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评卷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3〕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考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办〔2012〕6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协助评卷院校对派出的评卷教师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评卷质量。

26.6月23日向考生发放高考成绩。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是考生高考成绩发布的唯一渠道。考生可以通过www.hbea.edu.cn,www.hbee.edu.cn和www.hbksw.com网站查询本人成绩。

27.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市、区)招办有组织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内容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和统分错误等,评卷教师对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不属复核范围。复核由考试机构组织,由考生按程序提出申请,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人员复核。

七、军事、公安、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

28.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简称军检面试)由省招办协助省军区组织,执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教育部、军委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参加军检面试的考生名单由省军区和省招办根据每所军事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和年龄等确定。军检面试结论在军事院校录取中通用。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要进行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参检考生由省公安厅和省招办根据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招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

司法、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直招士官的考生要参加体检、面试,参检考生由省征兵办和省招办根据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招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

军事、公安、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招生办法和要求另文规定。

八、招生章程

29.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招生章程的内容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若与我省招生政策规定有出入时,以我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和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

除军事、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0.高校招生章程经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称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按时完成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高校应于5月底之前通过本校网站或其他有效方式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九、招生计划

31.各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计划编制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2.省招办依据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在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后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招办公布计划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33.高校在录取期间向我省增加计划应在投档前到位。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后,高校增加计划一律重新公开征集志愿。

34.除少数部委属高校面向特殊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省招生。

35.经国家批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方可安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录取期间,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准,在规定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36.录取期间,高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及时向省招办增补自主选拔录取、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职教师资、少年班、高职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所需招生计划。

十、录取批次和志愿结构

37.招生院校划分五个批次依次进行录取: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批。

38.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有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的本科专业。

文理类:包括军事、公安、司法、安全等需军检或体能测试、面试和政审的专业,部分免费师范生,部分航海类专业、小语种专业,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院校(专业)。

艺术类:分艺术本科(一)艺术本科(二)两个时间段录取。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经同意组织校考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安排在艺术本科(一)录取;其他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安排在艺术本科(二)录取。

体育类:所有高校的体育类本科专业。

技能高考:我省省属院校招收技能高考考生的本科专业。

39.本科第一批为文理类本科,录取的院校为中央部门高校和经省招委同意的办学实力较强、具有硕士授予权、生源较好的省属院校的本科专业。

40.本科第二批为文理类本科,录取的院校为一般公办本科院校、民办院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

41.高职高专提前批录取的有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高职高专。文理类包括公安、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需体能测试、面试和政审的高职高专专业。艺术类包括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高专专业。体育类包括所有高校的体育类高职高专专业。技能高考包括省内高校招收技能高考考生的高职高专专业。

42.在高职高专批录取的包括所有高校招收普通高考考生的文理类高职高专专业(含高职院校联办本科的高职高专专业)。

43.自主选拔、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西藏班、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均在院校同批次录取。

44.提前批文理类(本科、高职高专)平行志愿栏均设6个院校志愿,其他批次平行志愿栏均设9个院校志愿。艺术本科(一)设梯度志愿模块和平行志愿模块,其中梯度志愿模块设第一、二、三院校志愿(用于填报校考院校志愿)。

十一、填报志愿

45.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志愿分两个阶段集中填报,所有考生的各类志愿在省招办网上填报志愿系统填报。

第一个阶段集中填报志愿时间6月25日8:00至6月28日17:00,填报批次有:本科提前批(包括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的本科),高职高专提前批(包括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的高职高专),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

第二个阶段集中填报志愿时间8月8日8:00至8月11日17:00,填报批次为高职高专批文理类(含高职院校联办本科的高职高专专业)。

录取期间,根据录取进程和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省招办在各批次投档后公布未完成计划信息,考生在省招办规定的时间重新填报征集志愿。

46.省招办负责制订网上填报志愿操作规则,并指导各地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市(州)、县(市、区)招办统一规划、确定本地考生上网填报志愿的地点,并负责协调填报场所的管理和保障工作。各级招办和中学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中学要为考生提供网上填报志愿的场所和指导,鼓励考生到所在中学填报志愿,为考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条件,净化网上填报志愿环境,切实尊重和维护考生的意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场所,严禁干扰和限制考生填报志愿,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索取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用户名、身份证号和密码,严禁违背考生意愿、篡改考生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47.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和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在省招办网上填报志愿系统中填报志愿,并对所填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如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网上填报志愿密码设置不当、保管不善或泄漏,不按网上填报志愿规定时间、规定程序和要求填报或请他人代填代改等原因,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在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之前,考生可在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多次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信息作为投档依据,时间截止后不能再填报或修改志愿。

十二、录取

48.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投档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明确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在我省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省招办和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招办在投档前向高校提供模拟投档生源分布情况,高校结合模拟投档情况和招生计划数,与省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平行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49.高校要根据网上录取要求,重视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证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和录取工作平稳顺利,保障各类信息公示和录取信息发布的安全。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和退档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有序开展。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高校和省招办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在下一轮投档开始后,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轮已投档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所有已录取的考生,一律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

50.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对部分批次和批次中有特殊录取要求的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录取。实行分类投档录取主要包括本科提前批文理类、高职高专提前批文理类、艺术本科和高职高专,以及其他批次的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省属院校面向当地招生计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西藏班、免费医学生、高职院校联办本科计划、经院校申请同意的报考生源较少的优势特色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实行分类投档的专业或专业类,除政策规定外一般不得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在平行志愿投档时,将实行分类投档的专业或专业类与其他专业类区别开来,分类投档、分类录取,分类公布投档线。

52.经教育部批准自行划定文化录取分数线的院校(专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录取方案、各专业录取规则、各专业实际录取考生最低分数,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招办备案。

53.体育类分别划定本科、高职高专全省统一体育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体育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

武汉体育学院可以安排本校体育类30%的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全省统一体育素质测试成绩优秀的考生,自主确定体育素质测试和文化录取标准。

54.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文理类录取的免费师范生、小语种、航海、军事、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55.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联合下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文件要求,军事院校录取执行规定录取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体检标准要求的专业合格种类和性别实行分类投档,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

56.艺术类专业招生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等文件执行。结合我省实际,从2019年起,中央部门高校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我省统一划定的控制分数线上提高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未提要求的中央部门高校和省属高校,执行我省统一划定的控制分数线。从2021年起,所有高校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专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从2020年起,将设计学类和美术学类专业分开公布计划、分开公布文化分数线、分开投档录取和分开公布投档线。

57.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58.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执行。

59.航海类本科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经高校申请,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0.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在本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围考生,可由学校根据对其高考成绩要求及实考成绩,决定是否向省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经省招委批准后予以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本科第一批自主选拔录取投档前,省招办根据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对本科第一批所有高校进行模拟投档,生成最终模拟投档线并对社会公布。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应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最终模拟投档线录取考生。

61.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3号)和省招委有关文件执行。

申报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时,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城乡区域划分代码,结合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确定考生户籍是否在农村区域。

62.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与院校其他计划在同一批次录取,平行志愿投档时实行分类投档,可以低于本校其他计划投档线,不得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在同批次线上计划不能完成时,可适当降分征集志愿录取。

63.免费医学生计划招收具备地方专项计划资格的考生,生源不足时可以降分征集志愿完成计划。

64.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安排在同批次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实行分类投档。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在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前转为非定向计划。

65.少数民族预科班投档控制线在院校其他招生计划投档线下8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恩施州、宜昌市的长阳县和五峰县)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在当地高考报名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

66.民族班和西藏班投档控制线在院校其他招生计划投档线下4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民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西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考生。

67.中南民族大学等民族院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本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比例,招收少数民族考生计划只录取全省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资格证明的考生,实行分类投档,可以低于本校其他招生计划投挡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

68.湖北理工学院、湖北文理学院、荆楚理工学院、江汉大学面向当地考生的本科计划实行分类投档,可以低于本校其他招生计划投挡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模拟投档时,若批次线上面向当地招生计划生源不足,则转为面向全省招生计划。

69.本科第二批院校生源不足计划公开征集志愿时,若批次线上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有效生源不足,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可以在批次线下20分以内征集志愿。

70.高职院校联办本科计划录取,按对应的联办本科院校分类,实行分类投档。最低录取分数为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

71.技能高考本科按专业类别分别划定文化综合和专业技能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职高专各专业类别统一划一条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专业类别划线。技能高考考生录取时,按文化综合考试成绩和专业技能考试成绩之和排序,实行分类投档录取。

72.在常规录取阶段未完成在鄂招生计划的省内高职高专院校可以进行补录,已经完成在鄂计划的院校不再参加补录。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73.已被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技能高考或普通高考录取。

74.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职教师资、少年班、高职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报告需经招生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

75.省招办负责打印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76.高校应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未报到的已录取考生不能参与高职高专补录。

77.各高校对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78.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或向社会公布,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7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2)在服役期间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烈士子女。

81.同时符合第79、80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由院校决定予以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3.在我省参加录取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84.优录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市(州)、县(市、区)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或审核、盖章确认。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实行“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85.国家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包括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阳新县和神农架林区等28个县(市、区)。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可以报考国家专项计划:

(1)符合2019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86.高校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幕阜山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参照执行幕阜山区政策的42个县(市、区)。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自愿申请、资格审核和高校考核合格公示后,可以报考高校专项计划:

(1)符合2019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考生本人、以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实施区域有阳新县、武当山特区、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张湾区、茅箭区、监利县、洪湖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当阳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麻城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等42个县(市、区)。

87.符合下列条件(1)或者(2)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可以报考地方专项计划:

(1)①考生户籍在高校专项计划实施的42个县(市、区);②考生本人、以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③考生具有42个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①全省(不包括42个县(市、区))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②考生具有我省乡镇(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中学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88.结合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情况,考生本人、以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改革前属于“农业户口”,且考生3年内未发生户籍迁移的,视为农村区域的考生,可申报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

8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

90.在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考生经自愿申请和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可以报考精准扶贫专项计划。

91.在我省参加录取的外省籍随迁子女,享受教育部统一规定且我省实施的优录加分政策。

十四、招生考试管理职责

92.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93.市(州)、县(市、区)招委会职责:

(1)执行上级招委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本地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负责组织考生高考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招体检、志愿填报、优录核定、专项计划资格核定、考生纸介档案组建和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助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3)负责本地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对辖区内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组织开展考试诚信教育、招生宣传和培训,负责考试招生咨询和信访接待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6)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7)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94.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五、附则

9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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