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校结合国家政策导向,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等因素,制定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报送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生源质量较好、高考录取率相对低的省(区、市)。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公布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公布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条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进档考生同分情况下,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未录满额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学校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在调档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和各省政策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报考我校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报考学校
第十六条新高考改革省市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已录取学生无正当理由超过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新生入学须知中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学金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我校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公布后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
第二十五条学校招生联系方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