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
第三条
第四条学校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双聘院士4人,长江学者、万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国家优青等国家级人才17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0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6个,5个博士后
第五条学校依据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分委员会,领导、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教育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等事项,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
第八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面向除上海以外的全国30个省(市、区)招生,招生类别包括普通类、艺术类、
第十条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实际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分委员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考生填报志愿时,将大类视为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大类录取的学生,在完成大类公共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专业分流办法,结合其学习兴趣参加大类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为准。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区)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按各省(市、区)相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但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专业:按投档成绩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同等条件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二)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相应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若生源省已确定投档综合分计算规则的,按其规则计算综合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若未确定综合分计算规则的,
(三)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
第十六条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基层林业特岗、内地新疆高中班、对口援疆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其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具体要求可查询各省级招办网站。
第十九条调档和安排专业时,学校认可各省(市、区)教育厅有关加分政策,但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条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招生专业收费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中公布。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有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绿色通道、困难补助以及社会资助类等完善的“奖、贷、助、勤、补”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采取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予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新生须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艺术类、
第二十六条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二十七条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概况、专业介绍、学籍注册与学位发放、收费标准等信息以当年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任何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咨询及联系方式:0731-85623099、85623098,招生网:https://zs.csuft.edu.cn,招生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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