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四平校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1301号。
长春校区: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卓越大街3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专科生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等。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学校的本专科招生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巡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察和巡视监督。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八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九条 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十条 学校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学生在校期间遇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导致经济困难,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的困难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获取临时困难补助。学校根据时间节点设立爱心礼包、返乡车票等专项补助。学校设立社会奖助学金,由社会各界人士在我校捐资设立用以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二条 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
本科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
本科
专科专业: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十四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第十五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报考
第十六条 录取办法
1.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2.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投档分数,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3.优先级别。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文综、语文、外语、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理综、数学、外语、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所在省份招考文件规定了相关的排序方法,则按其办法执行。
4.专业调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录取。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在专业调剂一栏中,考生未填“同意(是)”或“不同意(否)”的,一律视为“不同意(否)”。
5.退档。对已投档考生,不符合我校录取条件且不服从调剂的,给予退档处理。
6.加试要求。报考
7.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8.部分特殊类型专业录取原则。
①
②艺术类专业。
9.吉林省省属免费师范生“卓越小学全科
10.特殊省份的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录取;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信息网:http://web.jlnu.edu.cn/zsb
通讯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1301号
招办电话:0434-3294661
联 系 人:高老师 丁老师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