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全称:
2.院校国标码:10406
3.本部校址: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
4.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
5.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6.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招生政策,对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检查。委员由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友、
第五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类招生工作。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学校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区、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考虑考生综合素质,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
第十一条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以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则可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按所在省(区、市)投档排序规则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各省(市)考生,按照各省(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前提条件:政治思想和体检达标,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排序时不分文理(当地省级招办有特殊要求除外)。
1.
2.
3.
第十三条国家、地方专项和苏区专项招生计划、新疆内地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江西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只招收
第十五条学校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学校在录取时一律以20分计算。
第十六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原则上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各省级招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注册、资格复查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新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录取要求,与校考或统考成绩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在校期间,凡发现入学资格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上述所有处分决定将报送给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详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设立近800个勤工助学岗位和发放困难补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与国家
第二十九条声明: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与各省(区、市)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就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联系单位: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
邮编:330063
招生办公室:0791-83957505、83863927
招生咨询邮箱:919468287@qq.com
24小时智能语音招生咨询热线(5-7月):0791-86295564
传真:0791-83863967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w.nchu.edu.cn/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791-83863486(仅受理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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