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教教师字〔2019〕36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编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教教师字〔2021〕75号)文件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和公费定向培养师资招生计划的通知》(内教师函〔2023〕24号)下达计划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对象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
二、实施范围
“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的实施范围是自治区范围内苏木乡中心区、嘎查村及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
“自治区优师计划”的实施范围是自治区范围内31个原国家级脱贫攻坚旗县、20个边境旗县和15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
三、录取办法
1.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接收专业调剂。
2.完成录取后,学校根据“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自治区优师计划”考生报考的服务地区,将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三方协议书填写考生相关信息并加盖学校公章后邮寄到考生服务地旗县(市、区)教育局。旗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在三方协议书上加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并负责通知和组织公费定向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及家长在10日内到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协议,同时,须在接到协议书20个工作日内将签字盖章的三方协议书邮寄到学校。
3.拟被录取的公费定向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要按时到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三方协议书,录取通知书方可生效。若考生及家长拒绝签订协议书,视为自动放弃“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自治区优师计划”师范生录取资格,不做调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及家长自负。
四、优惠政策
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正常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公费定向师范生实行服务期制度。毕业后,须按照入学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回报考签约地的苏木乡中心区、嘎查村及镇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毕业前及在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服务期满6年后,统一纳入旗县(市、区)域内城乡教师交流范围。公费定向师范生实行到岗退费政策。毕业到报考签约地上岗后,到旗县(市、区)教育局领取在学期间缴纳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优师计划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 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优师计划师范生实行服务期制度。毕业后,须按照入学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到签约地乡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毕业前及在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五、违约管理
公费定向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要严格履行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不得违约。未按规定履约的,按照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记录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六、招生计划
注:招生计划仅供参考,具体招生计划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数据为准。
七、其他
本简章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教教师字〔2019〕3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教教师字〔2021〕75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和公费定向培养师资招生计划的通知》(内教师字〔2023〕24号)文件精神制定,如有不符,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