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
第二条
第三条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名称:
国标代码:10623
办学地址:
校 本 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大道9999号
彭州校区: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南大街276号
人南校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37号
第四条办学类型: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办学层次: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以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各类成人本专科教育。
第六条毕业证书:学生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教学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规定,
第八条学校在招生与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录取原则、收费标准
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一条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类招生,专业类有:
第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
第十三条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份的加分政策,以加分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成绩依据。
第十四条学校对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和分数级差相结合”的方式。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分、2分、1分、0分、0分。若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当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又无法满足其它专业录取条件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艺术、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学校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十九条高水平运动队录取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我校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对江苏省的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学校将按教育部规定提供相应奖、贷、助学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新生,学校组织专家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需求,
第二十七条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我校开设“
第二十八条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1%, 预留计划用于解决各省(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二十九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大道9999号
邮政编码:610039
招办电话:028-87720918/87720097
学校网址:http://www.xh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zb.xhu.edu.cn
第三十一条监督举报电话:028-87729599
第三十二条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招生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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