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公平、合理地选拔优秀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
第五条学校代码:10431
第六条校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3501号(主校区)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校简介:
学校(科学院)占地面积3745亩,现有长清、彩石、历城、历下、千佛山、菏泽6个校区,在济南、青岛、济宁、临沂、菏泽等地设有创新研究机构,主校区在济南长清大学科技园。学校(科学院)拥有国家级及省部级教学
学校(科学院)现有专任
学校(科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3万余人。设23个教学单位,15家创新研究机构。共有1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93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9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领域,3个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领域,2个
学校(科学院)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办学71年来,累计为社会培养输送各类人才16万余名,涌现出了一大批行业领军人物,被誉为“工程师的摇篮,企业家的沃土”,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现有国家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特色专业10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课程33门,省级优秀教学团队7个。近年来,学生在“挑战杯”“创青春”“数学建模”等大赛中成绩优异,共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3100余项,其中国际级奖励29项,国家级奖励510余项。
近年来,学校(科学院)共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
学校(科学院)坚持走国际化、开放式道路,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塑造开放办学新优势。先后与40多个国家和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除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分数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一般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学校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在专业分配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缺额专业计划,参考考生志愿情况和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录取到未满专业;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3)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出现成绩相同考生时,学校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
(4)学校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5)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试点省份,按照学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照《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
(3)
(4)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考生所在省份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招录信息发布: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校园网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有一整套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规定,形成了奖、贷、补、助、减、免的资助体系。家境贫寒而又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得到多方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凡被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层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
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3501号
邮政编码:250353
电话:0531—89631068
传真:0531—89631968
电子信箱(E-mail):zsb@qlu.edu.cn
网址:http://www.qlu.edu.cn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
(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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