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颁发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要求,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重要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的指导性意见,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参考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制定全国招生计划。同时遵照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来源计划需求建议,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对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单招(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公费师范生相关专业依照生源省需求,结合生源省招生计划规模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其他专业按照我校202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所公布的计划编制办法编制。
第十一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使用时坚持规范有序、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情况按照与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为准。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各类别招生项目均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优惠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普通类招生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报考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和有志从教的考生,还需参考
第十五条 对于公费师范生与“优师计划”师范生合并投档的省份,“优师计划”师范生只录取有志愿考生。非西藏生源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类),各专业(类)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类)志愿顺序安排录取专业(类)。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若有退档,排名在招生计划数以外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递补录取”的录取原则。
专业(类)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在投档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提供的投档位序录取,如果考生所在省没有提供投档位序,学校依次按照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确定录取。
未被所报志愿专业(类)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综合素质档案等综合考虑安排录取专业(类);未被所报志愿专业(类)录取且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录取原则:
对于采用“专业+院校”投档的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录取,额满为止,不进行专业调剂。
对于采用“院校专业组”投档的进档考生,在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对进档考生按照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专业调剂仅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我校高校专项计划(红烛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单招(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专项计划、“优师计划”师范生、保送生及华侨、港澳台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2023年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最终以2023年新生缴费须知为准。在最终标准公布之前可参考学校2022年收费标准,2022年学校收费标准为: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非西藏生源
第二十五条 公费师范生入学时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优师计划”师范生入学时须签订《国家优师计划
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非西藏生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根据当年招生专业(类),按照所在年级专业(类)分流办法进行分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补、勤、免、偿”七位一体的精准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具体资助办法详见我校学生资助网(http://zzzx.snnu.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9-85310330,传真:029-85310188。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snnu.edu.cn。微信公众号: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
第三十一条 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学校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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