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学校简介:
办学地址:西安市西长安街558号(长安校区);
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雁塔校区)。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第五条 学历及学位证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全校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组,执行招生委员会的决策,领导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下达,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对待。
第十四条 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实施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时模拟投档确定投档比例。凡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位次)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未被所报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虑安排录取专业;对于分数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梯度志愿投档批次将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序录取;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超过1:1范围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录取规则:考生学业水平
新疆内地班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与最低录取控制线分差(投档成绩减去不同特征考生最低录取控制线所得的差值)由高到低依次排序录取。如果分差相同,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序录取。
上海市、浙江省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需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我校无专业选考要求。
第十七条 艺术类招生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采用生源省份统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
(一)在省统考专业课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录取;如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且无文化课位次的,依次参考:专业课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二)如上述录取规则不适用,则执行当地艺术类成绩折算办法,由高到低排队录取;如分数相同时,依次参考:专业课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其他
外语要求:报考我校所有专业均不限语种。
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公安类专业体检审查依据和标准:我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
男女生比例: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其他各专业男女不限。
新生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
第十九条 学费收费标准
公安类专业、外语类专业4500元/生·年,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长安校区:西安市西长安街558号
邮编:710122
电话:029-88182275
传真:029-88182277
雁塔校区: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
邮编:710063
电话:029-85388805
传真:029-85385730
网址: www.nwupl.edu.cn
邮箱:zsb2275@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