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招生”)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
证书种类:综合评价招生属于学校高职(专科)招生类型,发放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第五条 办学地点: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563号(雁塔校区)邮编:710061;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安校区)邮编:710121。
学校网址:http:// www.xupt.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和职业技术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服务工作;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学科办负责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处负责确定学校招生规模;教务处负责学生教学培养;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负责学生服务工作;职业技术学院负责高职学生教学培养,制定职业适应性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
招生信息网:http:// zhaosheng.xupt.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9—88166193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参加陕西省普通高校单独招生考试报名,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5年3月6日8∶00至10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5年3月19日至20日(工作日9∶00—17∶00)在我校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一寸免冠证件照2张,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校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
第十四条 我校于2015年3月29日开展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进行职业适应性
第十五条 我校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预录考生信息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5年4月23日9∶00至17∶00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100分(文史类专业要求地理科目考试等级必须为B及其以上;理工类专业要求物理科目考试等级必须为B及其以上),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折算后满分为50分(要求各类等级均为B及其以上),职业适应性
第十八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综合评价赋分办法:
综合评价总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职业适应性
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评价结果按:A以85分计,B以70分计,C以50分计,D以25分计。
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
计算方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换算分值之和÷(85×7)×100
3.高中综合评价结果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健康、审美表现六项成绩。
计算方法:高中综合评价结果=高中综合评价结果换算分值之和÷(85×6)×50
4.录取时,按总成绩按专业分别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综合评价赋分办法:文化基础满分150分,其中语文、数学、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职业适应性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高职各专业5500元/年。
住宿费:800元/年(雁塔校区)。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