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一、学校全称:
二、学校代码:10058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
六、学校概况: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9年面向31个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到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时,我校将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状况和预留计划情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
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上海、浙江等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分别以上海、浙江两地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原则,按照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原则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原则,即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当相应批次、同一专业(不包括艺术类、
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
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我校普通类专业的学业水平
二、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排序录取,如投档分数相同,依次比较物理、
上海市、浙江省考生,学生的选考科目需符合我校相关要求,录取时按照上海、浙江公布的2019年招生录取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天津市考生报考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录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以及《
第十八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项水平
第十九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第二十条 内地新疆班、
第二十一条 我校非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二十三条 我校学年制学费标准:文科类(不含
2019年我校开始实行学分制,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经批准后,实施学分制收费。遵照《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津教委[2017]2号),学生按学校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不含辅修、重修学分学费)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天津市联合培养项目仍执行学年制收费。
住宿费1200元/生·年。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四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
第六章 奖学金与特困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为基础,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勤多种措施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绿色通道等,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 录取信息查询方式 监督电话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通过以下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tiangong.edu.cn;
本科招生网地址:http://zsb.tiangong.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2-83955227;
招生办公室邮箱:zhaosheng@tiangong.edu.cn。
第三十条 本科新生报到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
第三十一条 录取信息通过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招生监督电话:022-83955181。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我校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三十五条 联合培养方式录取的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校2019年度本科层次招生。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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