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成都师范学院,英文译名:ChengduNormalUniversity,学校代码:14389。
第三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培养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学校地址:学校现有温江校区、人民南路校区、白果林校区3个校区,校本部设在温江校区。具体地址:(温江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人民南路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4号,(白果林校区)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百寿路4号。
第五条证书颁发:学生修完所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将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成都师范学院具印的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招生相关工作方案和原则,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28-66772012。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以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生源和就业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条今年我校招生计划投放在四川、重庆、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陕西、山东等省(市、自治区),具体以各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为准。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控制在105%内;未实行的控制在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加、降分投档政策,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往届考生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不限男女考生比例。
第十五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非外语类专业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同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总分相同的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单科成绩顺序排序,生源省未规定总分相同考生相应科目顺序的,我校统一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艺术体育类专业:1.专业成绩以各生源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2.专业与文化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相应类别控制分数线。3.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统考的语文、外语成绩。
第十八条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时,再考虑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分数级差。
第十九条进档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以上原则调剂录取到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计划满额,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招生对象为省内“五年制高职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学满三年且转录考试合格”的优秀学生,须单独参加由我校统一组织的全省幼教免费师范生招生考试且成绩达到省控线,在政审、面试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和培养计划,按文化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考试成绩(艺术体育类考生还应含专业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资助体系,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减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及时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高招委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
电话:028-6677214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