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招生工作委员会、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6]3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宁教学[2016]36号)有关精神及我区有关招生考试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夏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附件:
宁夏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
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6]3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宁教学[2016]36号)有关精神,制定宁夏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规定。
一、报名
1、报名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生报名办法》(宁招委办[2016]24号)执行。
2、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的“职业技能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改革招生政策的宣传,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工作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4月18日前完成体检工作并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体检表》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进行电子化。
三、综合素质评价
1、根据《宁夏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方案》和《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出全面评价。应届高级中等
2、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在报名前进行。4月18日前将《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进行电子化。
四、建立考生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报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按照高考要求建立。
五、考试及评卷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评价办法。文化基础考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
2017年,进行职业技能
1、文化基础考试命题和评卷
高职分类考试文化基础考试的命题和评卷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命题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七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职成[2009]3号 )中语文、数学、
2、文化基础考试时间
宁夏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文化基础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日 期 时 间 | 4月15日 (星期六) | 4月16日 (星期日) |
上 午 9:00-11:00 | 语 文 | 英 语 |
下 午 15:00-17:00 | 数 学 |
3、文化基础考试地点
银川市的考生在西夏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石嘴山市的考生在大武口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吴忠市的考生在利通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固原市的考生在原州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中卫市的考生在沙坡头区和海原县单独编排考场考试。
文化基础考试考务管理按照《宁夏国
4、文化基础考试准考证发放
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文化基础考试考场编排,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打印、发放本县(市、区)考生的文化基础考试准考证。
5、职业技能
职业技能
各组考院校须于3月8日前将包含考场信息的准考库上报宁夏教育考试院。
选报职业技能
职业技能
承担职业技能
六、志愿设置及填报志愿
1、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
第一批次:安排有职业技能
第二批次:安排无职业技能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设置“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填报同样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
2、志愿填报实行分数公布后,通过网上分时填报。具体时间以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时间为准。
5月8日至9日:填报第一批和第二批录取志愿。
5月12日:填报 “征集志愿”。
3、考生必须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宁夏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及网上志愿填报办法填报志愿。
七、录取
1、第一批次录取,依据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总成绩择优录取。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
第一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填报第二批次录取院校或专业,依据文化课统考总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批次录取,依据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
凡有职业技能
2、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宁夏教育考试院开始投档。
3、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根据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检索投档。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考生按总分(文化基础科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语文、数学、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征集志愿”。
5、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文件规定的技能拔尖人才,经自治区教育厅
6、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教育精准扶贫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宁教发[2016]74号)精神,选取部分高职学院在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面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未录取的考生单列计划、单独投档录取。
7、录取新生名册必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并寄送高校。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人。
8、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9、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招委[20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10、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违规行为处罚参照《国
八、报名考试费
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招生考试工作开支。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高考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
九、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