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宁夏师范学院(国标代码 10753)
第五条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学校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校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新区学院路
第九条学校概况:宁夏师范学院坐落于宁夏南部六盘山下历史名城——固原市,是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是宁夏唯一的师范类本科院校。
学校于1975年建立。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宁夏师范学院,升格为本科院校。2012年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2013年成为宁夏首所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学校。2016年成为宁夏首批整体应用转型试点高校、“一流学科”创建单位,获批外国留学生招生资质。2018年成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自治区高水平本科教育试点学校、“互联网+教育”重点建设单位、
学校现有古雁、文苑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93万平方米。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82万册,电子图书87万种,现刊1211种,拥有国内主要网络资源及
学校现有教职工545人,其中专任
学校面向全国18个省市区招生,有全日制在校生7455人,其中专业硕士研究生82人、本科生7113人(含公费师范生1099人)、
学校与
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将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纪委(监察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依据国家、地方发展需要,学校办学条件等,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备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规划处核对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四条认可政策
1.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2.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经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允许的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3.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综合考试科目成绩。
第十五条限制条件
1.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限招
2.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
3.报考舞蹈类专业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7CM,女生不低于158CM。
4.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五官端正、口齿清楚。
5.公费师范生招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考规定的宁夏籍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十六条投档程序
1.遵循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批次及程序进行投档。
2.宁夏公费师范生投档程序分别是:公费师范生专业招生计划列入自治区一本提前批次录取;
第十七条录取程序
1.学校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2.宁夏各批次的录取原则为:公费师范生普通类专业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
3.外省各批次的录取原则为: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九条收费标准
新生均按国家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1.公费师范生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按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2.本科学费:文史类4000元/年;理工类4400元/年,与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NIIT)共建专业学费为9400元/年;艺术类8000元/年;
住宿费:1—8号公寓楼六人间:800元/年;9—10号公寓楼六人间(带卫生间):900元/年。
根据宁价费发〔2014〕18号和宁价费发[2015]19文件规定,对宁夏南部山区九县、区(含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师范类农村户口学生按学费标准的30%收取,宁夏其他师范类学生按学费标准的70%收取。
第二十条奖助措施
1.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
2.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香港慈恩
3.其他资助: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勤工助学、师范生伙食补贴、临时特困补助、华民慈善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证书颁发: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师范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实行)》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监察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电话:(0954)2079366 2079368
E - mail: nsyzb@163.com
第二十三条招生监督电话:(0954)2079653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招生考试信息以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五条对以宁夏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宁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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