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证新疆警察学院米东校区五年一贯制专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警察学院米东校区五年一贯制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新疆警察学院米东校区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进行,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新疆警察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五年一贯制专科,学制5年。
第七条 办学地址:
新疆警察学院米东校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开泰北路542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新疆警察学院米东校区设立本年度五年一贯制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教务科),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新疆警察学院米东校区设立本年度五年一贯制专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新疆警察学院米东校区五年一贯制专科属于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办学实际情况设置。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报考考生应取得当年中考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年龄为17周岁以下(2006年9月1日之后出生);
5.普通中学应届毕业,户籍限制疆内户口;
6.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非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7.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五年一贯制专科安全防范技术专业、安全保卫管理专业招生考察、面试条件。
第六章 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按照当年自治区考试院公布的中考成绩(含体育成绩)自高至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专业性质,招生计划对报考两个专业的考生可进行专业间调剂。
第十四条 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七章 新生入学复查
第十五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除上述外还应有: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能否适应警务化管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八章 在校管理、毕业与就业
第十八条 新疆警察学院米东校区不分专业类别全部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中途不得转学、转专业;进入高职段,学生可根据意愿参军入伍,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安全防范技术专业、安全保卫管理专业属于非公安专业,学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可报名参加社会招录公务员、事业编岗位考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五年一贯制专科专业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改委收费标准审批文件执行,接受社会监督,标准为:中职段(前两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免收学费(南疆四地州及24个边境县除免收学费外还享受减免住宿教材费),高职段(后三年)3300元/每学年。
第二十二条 新疆警察学院米东校区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英才”奖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育才”助学金、勤工助学、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绿色通道”、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新疆警察学院米东校区五年一贯制专科招生工作实行自主招生,学校本年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校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学校监督电话:0991-7948954。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开泰北路5428号新疆警察学院米东校区教务科。
联系电话(传真):0991-7948964、0991-5313068。
邮编:830001
学院网址:http://www.xjpcedu.cn
第二十五条 新疆警察学院米东校区五年一贯制专科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警察学院米东校区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