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条件及标准
(一)报考资格条件。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符合云南省高考报名条件,并在云南省参加高考;
7.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二)体检、体能测评、面试和政治考察。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云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开展的体检、体能测评、面试和政治考察。体检、体能测评、面试或政治考察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现场体检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5)听力:单侧耳语不低于5米。
(6)嗅觉:正常。
(7)血压: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8)心率:每分钟大于50次或小于110次(排除病理性改变)。
(9)其他: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无文身,无腋臭,无下肢静脉曲张,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或者明显影响形象的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鼻洞、唇洞等),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疾。无肢体功能障碍(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手臂裸露部位无长径超过3厘米的囊肿或瘢痕(着短袖时),腿部(膝盖以下)无长径超过10厘米的疤痕、胎记、色素斑等,以及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影响考生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
考生在参加现场体检时,承诺未通过服用药物、使用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拉伸增高器械等)弄虚作假,干扰体检结果。若存在上述情况,则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由考生本人承担取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投档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后果。
2.如实申报患病经历
考生本人参加体检时,现场领取并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患病经历申报表》(见附件3)。考生本人承诺,所填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若存在申报不实,由考生本人自愿承担取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投档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后果。
3.综合审查
现场体检项目,以现场体检结果为准。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根据现场体检情况,参考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的考生高考体检表等材料,审查考生填写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患病经历申报表》,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4.其他事项
考生在体检中有不合格项目的,则体检结论为不合格。考生本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参加余下的体检项目,如放弃,离场后一律不得返场。其中,视力或身高不合格者,不再进入下一环节的体检。
(1)当场申请复检。考生对视力、身高2项体检项目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体检室内当场申请1次复测,复测结果为最终结论。
(2)申请专家复检。考生对“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共同性内、外斜视超过15度”“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或者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面颈部无瘢痕”“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心率异常”“心脏听诊有杂音”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由体检复检专家组进行复检1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除以上项目外,均不得提出复测复检申请,以现场检测结果为准。
(四)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体能测评统一使用电子测试仪,测评成绩通过在运动场和家长休息等候区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同步公示,接受监督。体能测评实行全程录像。考生及监护人须自行评估身体条件,考生参加体能测评前须填写《考生体能测评承诺书》(现场填报,考生参加体能测评,视为监护人知晓风险,同意考生参加体能测评)。考生因自身身体、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体能测评中出现受伤、致病、致残、死亡等,监护人及考生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在体能测评现场提供急救服务,因急救所产生的费用,由监护人及考生自行承担。
(五)面试项目和标准。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其中,报考动机通过面试考官提问,考生回答的方式进行辨识;思维表达能力主要辨识考生是否有口吃、嗓音明显嘶哑和其他情形;身体协调能力主要辨识考生是否有肢体功能障碍(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下蹲不全(考生两足跟与肩同宽,大腿和小腿不能相接触者为下蹲不全,凡膝后夹角≥90度的为不合格)、步态异常(采用齐步、正步、跑步的方式辨识)和其他情形。
(六)政治考察项目和标准。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七)生源地确认。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由省招生考试院认定。
(八)其他事项。考生在体检、体能测评、面试期间,因自身原因离场的,视为主动放弃,不再安排体检、体能测评、面试。
来源:云南省招生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