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
第三条
第四条 校本部驻地为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学校分两个校区办学,即王仙校区(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和北湖校区(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5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设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和招生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就业情况、科学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
第十条 招生来源计划经湖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后,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考机构,并以其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学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安排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并依规对招生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相关规定,结合生源情况,合理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在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艺术类专业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时,实行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或有考生专业不服从调剂退档后的剩余计划,将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计划管理规定进行调整使用。
第十六条 艺术专业成绩认定和成绩排序规则:①在湖南使用专业统考成绩录取考生,执行湖南统一划定的专业和文化分数线,按投档成绩排序拟录;②在学校组织了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考生时,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按综合总分排序拟录,综合总分=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60%[注:文化成绩必须达到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必须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无统考或有统考没强制要求除外)及校考合格];若综合总分相同,则再按专业校考成绩排序;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规则:按高考分数优先的“高考分数清”规则拟录专业。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管理系统院校子系统”,按“高考分数清”规则设置自动分档。第一步,分科类将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艺术类专业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受相关岗位对毕业生身高限制影响,建议报考
第二十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选择专业,对未按规定选择专业而造成后续深造和就业困难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队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方式缴纳学杂费。学校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教育厅和财政厅核定标准,按学年进行收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在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考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复查确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条件者,可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章程之前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之规定与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相冲突时按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请云南省艺术类考生注意,本招生章程中第十六条规定的艺术类专业“综合总分”计分方式与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云招院[2017]133号"文件之规定不一致,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校2018年在云南省艺术类专业“综合总分”计分方式按照云招院[2017]133号文件中规定的“综合总分=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执行, 特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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