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2682,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83号,邮编:224005。
第四条学校坐落在风景秀丽、气候宜人的东方湿地之都、仙鹤神鹿世界——江苏省盐城市,是省卫健委直属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是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江苏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和省市三方共建学校。先后荣获江苏省属高校综合考核第一等次、江苏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高校、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资助工作绩效考核优秀单位等荣誉称号。学校是中国职教学会医药卫生教育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单位,全国卫生行指委康复治疗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学校依托行业资源,紧密对接医疗卫生和健康产业,开设医药卫生类专业22个。在2022年“金平果”中国高职院校竞争力排行榜中,学校位居全国医药类高职院校前五,人才培养质量全国领先,跻身武书连2022中国高职高专排行百强榜。
第五条学校面向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编制学校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实施考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家长等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九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报考条件第十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各招生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详见学校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网。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和日语课程。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学生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四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录取类别、录取代码分类要求进行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七条进档考生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进档考生分数相同时的录取规则如下:
1.高考综合改革“3+1+2”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历史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物理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2.高考综合改革“3+3”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3.非高招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文科按照语文投档成绩、理科按照数学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六章其他第十九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等部门核准的公办院校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以苏价费〔2014〕136号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审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有完善的“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学校、社会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同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帮困助学举措,困难学生资助面达100%,奖优助困,确保不让任何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83号
邮编:224005
招生咨询电话:0515-88588616、88330050、88330051
招生监督电话:0515-88588610
招生监督邮箱:jwjb8159428@126.com
学校网址:https://www.jsmc.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jy.jsmc.edu.cn
微信公众号:江苏医药职业学院(JSMC1941)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JSMCZSJY)
2023高考招生咨询QQ群:657036405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