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以及招生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
第四条 学校简介。学校是省属公办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单位。学校创建于1941年,1955年更名为南京铁路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监督部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在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指导和统筹协调下,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考核,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要求报考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普通类(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将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录取。进档考生的基准分数按照“投档分数+同分排位”的规则进行排序,即投档分数同分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江苏考生按上述同分排位规则排序后仍有同序的则按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合格门数排序录取。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学费47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学费5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6800元/学年,中外合作专业学费19200元/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四人间1500元/学年,六人间1200元/学年。 (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05]210号)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院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自强奖学金、企业奖助学金、校外竞赛(学科、文艺、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珍珠南路65号;邮政编码:210031;招生咨询电话:4001081155、025-68204931、025—68204996;招生监督电话:025-68533011;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ntyzs.njrts.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及学院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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