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的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报名考试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我校所有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确定录取方式,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综合素质评价,选考科目不作要求,按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如投档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数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如再相同按照外语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对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按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投档总分相同时,普通类考生按语数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再次排序,进行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采用“专业清”方式决定考生是否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如考生所填第一专业已经录满,则根据填报志愿的顺序,录取其它志愿专业;如考生所填专业根据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均无法录取,且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各专业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14〕136号文)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学费:文科类专业 4700元/年,工科类专业 5300元/年,艺术类专业 6800元/年。 住宿费: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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