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精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和《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各系可以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4300、3300、2300元三档发放。
第四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院学生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下达给各系,各系严格按照学生处下达的名额按时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申报,各学院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放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学生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要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学生表现情况,认真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评选出的学生要经过班级讨论通过后在全系公示三天,同时将学生信息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相关领导机构研究审定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