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本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2.认真学习,成绩良好;
3.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奢侈浪费等行为;
4.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工作。
第五条勤工助学用工岗位在院内设置。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并管理全院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各用工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学院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需预先填写《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部门劳动岗位用工需求信息,负责审核劳动岗位的设置,协调上岗学生与设岗部门之间的关系,并督促双方自觉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由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
第十二条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中途因故不能坚持上岗者,须提前向用工部门申请离岗,由用工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考勤与报酬
第十三条用工部门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工作需要,结合学生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学生一周上岗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报酬每小时12元。
第十四条用工部门负责对参加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并于每月1日前将考勤、考核情况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凡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学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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